话说这保函的事,真真儿是让人头疼。
咱们今天就来说道说道“履约保函提前撤销”这件事,讲讲里面的门道,也给大家提个醒,免得以后遇到类似的事儿,吃亏在里头。
话说这保函,是保证函的简称,是保证人应保证受益人的要求出具的书面承诺,保证人保证在需要时履行支付货币或其他行径的义务。这也就是说,拿了保函,就相当于拿到了一个承诺,承诺人会按照约定来办事,不然,咱们可就找保证人说理去咧!
那这保函,在法律上头,也是有讲究的。根据《担保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保证合同被修改,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合同上未签字或者盖章的,对修改后的保证合同不承担责任,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保证人同意该项修改的除外。
也就是说,这保函一旦出手,可就不是说撤就能撤的,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当然,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况,那就是《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保证人提供保证的范围超过约定的债务范围的,保证人仍然应当对超过的部分承担责任,但是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将其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部分与其他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部分向比例分担。
简单来说,就是说咱们在写保函的时候,要是没写清楚范围,那可就得对全部债务负责咧!这可不是闹着玩儿的,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所以,在写保函的时候,一定要写清楚范围,别糊涂账,免得日后扯皮。
好,咱们言归正传,来说说这“履约保函提前撤销”的事儿。
话说这保函一出,可就是个承诺,是要履行的。但是,也有特殊情况,那就是出现了《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的情形: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有逃避债务的嫌疑,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也就是说,要是那债务人还有第三人,在没到约定的时间前,看着就有不履行债务的嫌疑,那债权人可就找保证人要说法了。这也就是说,咱们给别人开了保函,可不意味着高枕无忧,是要看债务人表现的。要是那债务人表现不好,有逃债嫌疑,咱们可就得提前履行义务咧!
那这事儿,可真真儿是让人头大。所以,在开保函的时候,可要看好债务人啊!别等出了事儿,再去找人,那可就晚了。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要是那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能证明自己没逃债嫌疑,那咱们也不能提前撤销保函啊!这事儿,可得按规矩来。
那要怎么证明自己没逃债嫌疑呢?那就得看《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咧!根据该条规定:有本法第九十条规定的情形,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追偿。
也就是说,咱们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是可以找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要钱的。当然,这事儿也不是绝对的,要是那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能证明自己确实没钱,那咱们也不能再要钱咧!这事儿,可得按规矩来,别强抢豪夺,那就成犯罪咧!
好啦,这“履约保函提前撤销”的事儿,咱们就聊到这儿,希望大家以后在写保函的时候,可得长个心眼儿,别吃亏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