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需要法院退还吗?**
引言 履约保函是一种常见的担保工具,在商业交易中广泛使用。其作用是保证承包商履行其合同义务,一旦承包商违约,受益人可以向保函机构索赔。然而,履约保函的退还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争论的焦点,尤其是在法院的裁决中。
履约保函退还的法律依据 通常情况下,履约保函的退还问题应当依据以下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担保合同的约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担保法》第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担保合同的约定 担保合同是履约保函退还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在担保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履约保函的退还条件,如合同履行完毕、解除或终止等。如果担保合同中有明确的履约保函退还约定,法院一般会尊重并执行合同约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没有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的,而履行不确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 根据该条款,如果担保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约保函的退还条件,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相关条款、交易习惯,或由人民法院裁决确定。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支持受益人主张的退還訴求,認為履約保函在合同履行完畢後應予退還。
《担保法》第八条 《担保法》第八条规定:“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不得变更或者解除,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依约定变更或者解除担保合同的,对第三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该条款说明,在担保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原则上不得变更或解除,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担保合同中有关于履约保函退还的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变更或解除担保合同,并及时退还原履约保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对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暂缓或者分期执行的申请。对评估后确有还款能力而又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执行措施。” 该条款说明,在执行履约保函的判决时,如果被执行人确有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暂缓或分期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确有还款能力,但拒不履行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司法拘留的強制執行措施。因此,在申请执行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合理执行判决,包括退还履约保函。
常见争议问题 在履约保函的退还问题上,还有一些常见争议问题:
合同解除后,履约保函是否应予退还 受益人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影响履约保函退还 保函机构是否负有退还履约保函的主动义务合同解除后,履约保函是否应予退还 合同解除后,履约保函是否应予退还,取决于合同解除的原因和具体约定。通常情况下,合同解除后,履约保函应当退还。但是,如果合同解除是由承包商违约所致,受益人可以主张保函机构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直至其损失得到充分赔偿。
受益人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影响履约保函退还 一般情况下,受益人的违约行为不影响履约保函的退还。履约保函的目的是保证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保证受益人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只要合同履行完毕,即使受益人存在违约行为,也不影响履约保函的退还。
保函机构是否负有退还履约保函的主动义务 原则上,保函机构没有主动退还履约保函的义务。保函机构承担的是保证责任,其义务仅限于在承包商违约时向受益人支付赔偿金。履约保函的退还事项,应当由承包商或受益人向保函机构提出申请。保函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退还。
法院的裁判规则 在履约保函退还的裁判规则方面,法院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公正处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 平衡承包商、受益人和保函机构三方的利益 促进社会的诚信和公平具体裁判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合同约定、、承包商履行合同的情况、受益人的损失、保函机构承担风险的情况等因素,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结论 履约保函的退还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富有争议的问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在实践中,法院一般遵循履约保函退还的法律依据,结合合同约定和各方利益,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当事人在处理履约保函退还问题时,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及时申请退还履约保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