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银行保函声明条款
为规范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银行”或“我行”)保函业务,明确我行权利义务,防范保函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声明条款。
一、释义
在本声明条款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申请人:指根据与受益人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申请我行开立保函,为其在基础交易项下的义务提供担保的主体。
2. 受益人:指有权依据我行开立的保函及本声明条款的规定,在我行承担保证责任的付款期限内,向我行主张权利并要求我行履行付款义务的当事人。
3. 保函:指我行应申请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保函条款规定的书面文件后,向受益人付款的书面保证承诺。
4. 基础交易:指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签订的,作为申请我行出具保函基础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所确定的交易或法律关系。
5. 付款期限:指我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保函条款规定的书面文件后,应履行保证付款责任的期间。
二、适用范围
本声明条款适用于厦门银行开立的各类担保性保函,包括但不限于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投标保函、质量保函等。本声明条款作为保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我行出具的保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担保范围和方式
1. 我行对申请人在基础交易项下义务的担保责任,以我行签署并开立的保函正本记载的担保金额为限。
2. 我行对申请人在基础交易项下义务的担保方式为见索即付。
3. 我行仅对保函中明确约定的申请人义务承担担保责任,对保函记载内容以外的任何义务,我行均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四、付款条件及免责条款
1. 我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保函条款规定的书面文件以及其他我行要求的单据后,将在付款期限内履行保证付款责任。
2. 受益人提交的书面文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注明保函编号的书面索赔函;
(2) 能够证明申请人违反基础交易合同约定的书面文件或证明材料;
(3) 我行要求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3. 下列情况发生时,我行有权拒绝付款:
(1) 受益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不符合保函条款的规定;
(2) 受益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不真实或存在虚假记载;
(3) 受益人与申请人恶意串通,损害我行利益;
(4)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五、反担保
1. 申请人应向我行提供我行认可的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抵押、保证等。反担保的范围应包括保函项下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函手续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 反担保的期限应涵盖保函的有效期以及我行履行担保责任后的合理期间。
3. 申请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反担保或反担保不足的,我行有权拒绝开立保函或要求申请人补充反担保。
六、保函的修改、撤销和失效
1. 保函一经开立,未经我行、申请人和受益人三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撤销保函。
2. 保函的修改仅限于保函条款约定的内容,不涉及我行担保责任的增加或变更。
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保函失效:
(1) 保函有效期届满;
(2) 我行已按照保函的规定履行全部担保责任;
(3) 受益人书面放弃保函项下的权利;
(4) 我行、申请人和受益人三方书面同意保函失效;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函失效情形。
七、争议解决
因本声明条款或保函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八、其他
1. 本声明条款的解释权归属于厦门银行。
2. 本声明条款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