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在业务上类似于银行担保,是银行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履行义务的书面承诺。当申请人未能履约时,受益人可以要求银行按照保函约定支付保函金额。
那么,银行履约保函金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这涉及到银行、申请人和受益人三方。
银行开具履约保函时,一般需要申请人提供反担保,例如现金质押、存单质押等。银行在开立保函时,只是在承诺在特定情况下承担付款责任,实质上并未发生资金流出,因此不属于银行的对外付款。银行应在资产负债表“其他负债”科目下设置“未到期履约保函”子科目进行核算。
在开立保函时,银行应借记“其他负债--未到期履约保函”科目,贷记“履约保函保证金”科目。当保函到期或发生履约行为,银行实际支付保函金额时,应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同业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负债--未到期履约保函”科目。
如果申请人提供了现金质押作为反担保,银行应在“其他负债--未到期履约保函”科目的借贷方同时记录该质押金额,并作为银行表内负债进行管理。当保函到期或发生履约行为,银行解除现金质押时,应借记“其他负债--未到期履约保函”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如果申请人提供了存单质押作为反担保,银行应在“其他负债--未到期履约保函”科目的借方登记保函金额,在“存单质押”科目下设置“履约保函专户”明细科目登记该存单质押金额,并作为银行表外负债进行管理。当保函到期或发生履约行为,银行解除存单质押时,应借记“其他负债--未到期履约保函”科目,贷记“存单质押--履约保函专户”科目。
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履约保函时,一般需要提供一定的反担保,例如现金质押、存单质押等。
如果申请人提供了现金质押作为反担保,在开立保函时,申请人应借记“履约保函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当保函到期或发生履约行为,银行解除现金质押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履约保函保证金”科目。
如果申请人提供了存单质押作为反担保,在开立保函时,申请人应借记“履约保函保证金”科目,贷记“存单”科目。当保函到期或发生履约行为,银行解除存单质押时,应借记“存单”科目,贷记“履约保函保证金”科目。
此外,申请人还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履约保函相关信息,包括保函金额、保函期限、反担保情况等。
受益人收到银行开立的履约保函时,应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置“履约保函应收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收到保函时,受益人应借记“履约保函应收款”科目,贷记“预付账款”或“应付账款”科目。
当受益人要求银行履行保函义务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履约保函应收款”科目。如果受益人最终未要求银行履行保函义务,应借记“履约保函应收款”科目,贷记“预付账款”或“应付账款”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受益人是以预付款的形式要求银行开立履约保函,则在收到保函时,受益人应将预付款转为履约保函应收款,不需进行账务处理。当受益人要求银行履行保函义务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以上就是关于银行履约保函金账务处理的相关内容。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履约保函的账务处理较为复杂,涉及到银行、申请人和受益人三方,而且不同的反担保方式也有不同的核算方法。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各相关方应根据自身情况,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