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常见的付款方式之一。开证行根据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出信用证,保证在出口商(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交齐单据的情况下及时付款。在信用证结算中,出口商在交单后即可得到付款,而进口商则需要在开证行付款后才能得到单据,从而完成进口货物的提单、报关、清关等流程。因此,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前,往往要求出口商提供一定形式的保证,以确保其在开证行付款后能够顺利得到单据,完成进口流程。履约保函(Letter of Undertaking, L/U)作为一种常见的保证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履约保函是由出口商(或其代理银行)出具给进口商的书面保证,保证其在收到信用证项下款项后,按照信用证条款和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货物、提供单据等义务。在实际业务中,有些进口商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要求出口商在合同签订后立即出具履约保函,而有些进口商则允许出口商在信用证开立后再出具履约保函。那么,履约保函在合同之后才办理有什么优点和缺点呢?
优点:
1.减少出口商的风险:如果在合同签订后立即出具履约保函,那么出口商在信用证尚未开立的情况下就承担了履约义务,一旦进口商未能开立信用证或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出口商将面临较大的风险。而如果在信用证开立后再出具履约保函,那么出口商可以根据实际开立的信用证条款来安排生产和发货,从而有效地控制自己的风险。
2.方便进口商开立信用证:有些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前需要向银行提供履约保函作为担保,以确保其在付款后能够得到单据。如果出口商在合同签订后立即出具履约保函,那么进口商可以直接向银行提供该履约保函作为开证担保,从而简化开证流程,提高开证效率。
缺点:
1.增加出口商的成本:履约保函通常由出口商委托其代理银行出具,银行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如果在合同签订后立即出具履约保函,那么出口商将承担额外的银行手续费成本。
2.影响进口商的信用:如果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前需要向银行提供履约保函作为担保,而出口商在合同签订后迟迟不提供履约保函,那么进口商的开证流程将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其向银行的信用。
综上所述,履约保函在合同之后才办理有利有弊。出口商在决定是否在合同后立即出具履约保函时,需要综合考虑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银行手续费成本、对进口商信用影响等因素,做出最适合自身情况的选择。
此外,在实际业务中,有些进口商出于风险控制的需要,要求出口商在合同签订后提供一份“预履约保函”(Pre-Letter of Undertaking),以确保其在开立信用证前出口商即承担履约义务。预履约保函与履约保函在格式、内容上基本一致,但预履约保函中会注明在信用证开立后出口商需再出具一份正式的履约保函。预履约保函可以满足进口商在开证前的担保需求,同时又不影响出口商在信用证开立后的风险控制,是一种比较折中的解决方案。
总之,履约保函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出口商和进口商之间相互信任和履约承诺的桥梁。出口商和进口商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理的履约保函出具时机和方式,以有效控制风险,保障双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