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定义
本条文所称预付工程款保函,是指由承保人应投标人或承包人的申请,发给订立工程合同的另一方(以下称受益人)的保证其履约或返还预付工程款的书面文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文适用于工程建设和其他相关活动中预付工程款保函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承保人资格
承保预付工程款保函的承保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经有关部门核准的保险公司。
第四条 保证内容
预付工程款保函的保证内容应当包括:
预付工程款金额; 投标人或承包人履行合同或者返还预付工程款的期限; 预付工程款保函的有效期和失效条件。第五条 保函条款
预付工程款保函应当载明以下条款:
投保人(申请人)、受益人、承保人名称; 保函种类、编号; 预付工程款金额; 投标人或承包人履行合同或者返还预付工程款的期限; 预付工程款保函的有效期和失效条件; 受益人要求承保人支付预付工程款的条件; 受益人收到承保人支付的预付工程款后,应当向承保人提交的证明文件; 承保人豁免责任的情形; 争议解决方式。第六条 保单格式
预付工程款保函格式由承保人制定,应当符合本条文的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 保单签发
承保人应当在收到投保人的申请后,按照承保程序对投保人的资格和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承保。
承保人决定承保后,应当出具预付工程款保函并交由投保人。
第八条 保函交割
投标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在订立工程合同前将预付工程款保函交由受益人。
第九条 保费缴纳
预付工程款保函的保费由投保人向承保人缴纳。保费的费率由承保人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保函索赔
受益人要求承保人履行预付工程款保函义务的,应当自受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标人或者承包人未履行合同或者未返还预付工程款之日起30日内,向承保人提出书面索赔申请。索赔申请应当载明索赔理由和金额。
承保人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索赔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索赔内容进行核实,并决定是否支付预付工程款。承保人决定支付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预付工程款支付给受益人。
第十一条 豁免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保人可以豁免预付工程款保函的责任:
受益人未按照本条文规定向承保人提出索赔申请的; 受益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真实的; 投标人或者承包人未履行合同或者未返还预付工程款,是由于受益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其他依法可以豁免承保人责任的情形。第十二条 追索权
承保人向受益人支付预付工程款的,享有向投标人或者承包人追索的权利。
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文的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附则
本条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