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在国内注册登记后,可以作为独立法人开立银行账户,并依法向银行申请开立银行保函等金融服务。根据《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和《外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外资企业申请开立银行保函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合同有效合法外资企业与境内外交易相手签订的主合同应当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符合中国法律和所在国法律规定,且内容明确、责任清晰。主合同中不得包含违反中国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的条款,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
二、申请人具有偿还能力外资企业作为保函申请人,应当具备按期履行保函义务的偿还能力。银行对申请人的偿还能力进行评估时,主要考虑其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经营情况、行业前景等因素。外资企业须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以证明其偿还能力。
三、担保金额合理银行对保函金额的确定应以主合同金额为基础,考虑保函性质、保函期限和申请人的偿还能力等因素。保函金额不得高于主合同金额,且不得明显低于预估的潜在损失额。此外,银行还应综合考虑外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信贷历史,合理确定保函的授信风险。
四、有明确的担保目的外资企业申请开立银行保函须有明确的担保目的。保函目的应与外资企业实际业务活动有关,如履约保证、投标保证、分包履约保证、预付款担保等。银行在审查保函申请时,应严格审查保函目的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严禁以保函从事非法或侵害他人权益的活动。
五、提供有效担保物为了确保保函义务的履行,外资企业在申请开立银行保函时,通常需要提供有效担保物,如现金存款、国债、银行承兑汇票、符合条件的不动产抵押等。担保物的价值应与保函金额相当,且具有足够的变现能力。银行将根据保函金额、担保物的类型、变现能力等因素综合评估担保物的充足性。
六、遵守外汇管理规定外资企业申请开立以人民币计价的银行保函,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管理规定。对于外资企业以非贸易收入存在银行结算账户之内的外币资金开立银行保函的,应当符合《人民币跨境结算管理办法》和《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债清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外资企业应及时向银行提供外汇来源证明和使用计划,并配合银行做好外汇登记和申报等工作。
七、其他特殊规定针对特定类型的银行保函,如进出口贸易项下的银行保函,外资企业还应当符合《进出口货物通关监管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货物收发货人信用记录管理的通知》等行业监管规定。在申请开立银行保函时,须提供真实、准确的申报单据和贸易背景资料,并配合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和信用管理工作。
综上所述,外资企业在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国内银行申请开立银行保函。银行在受理申请后,将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主合同有效性、担保物充足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审慎决定是否核准保函申请。外资企业在申请银行保函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积极配合银行的调查和核实工作,以确保保函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