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银行履约保函
保函编号:[保函编号]
致:[受益人名称](以下简称“受益人”)
鉴于,
(1)[申请人名称](以下简称“申请人”)与受益人于[日期]签订了编号为[合同编号]的[项目名称](以下简称“主合同”),申请人应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承建该项目,并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2)根据主合同的规定,申请人应向受益人提供履约保函,以保证其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3)受益人同意接受本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现经申请人申请,本行作为保证人,同意出具本履约保函,并承诺如下:
**一、保函责任**
1.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如申请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其项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本行将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本保函要求的书面索赔通知和本保函第三条约定的文件后[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支付最高不超过人民币[金额](大写:[金额大写])的款项(以下简称“保函金额”):
(1)申请人未能在主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建设并交付使用;
(2)申请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
(3)申请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质量保修;
(4)申请人违反主合同的任何其他约定,给受益人造成损失。
2. 本保函项下的付款义务独立于主合同及任何其他协议,不受主合同或任何其他协议无效、撤销、变更或终止的影响。
3. 本行有权根据自身判断,在不影响本保函项下义务的前提下,决定是否调查申请人违约的事实。
**二、索赔**
1. 受益人提出索赔时,应向本行提交以下文件和单据的正本或经核实的副本:
(1)载明申请人违约事实的书面索赔通知;
(2)证明申请人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工程结算单、工程验收报告、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等;
(3)受益人计算的索赔金额及计算依据;
(4)受益人指定收款账户的证明文件。
2. 受益人应在本保函失效前向本行提出索赔。如果受益人未能在本保函失效前向本行发出索赔通知和本条约定的文件,则本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付款义务自动解除。
**三、付款**
1. 本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本保函要求的索赔文件后,将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2. 经审核无误后,本行将在[ ]个工作日内将索赔款项支付至受益人指定的账户。
3. 本行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支付超过保函金额的款项。
**四、反索赔**
1. 申请人应根据本行的要求,向本行提供反担保,并承担因本保函引起的或与本保函有关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2. 如果本行根据本保函的规定向受益人支付了任何款项,申请人应根据本行的要求,立即向本行偿还该等款项。
**五、免责**
1. 本行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本行对因受益人或其代理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导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其他**
1. 本保函的有效期为自开立之日起至[日期]止。
2. 本保函由本行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本行公章后生效。
3. 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 凡因本保函引起的或与本保函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名称]提起诉讼。
[保证人名称]
[日期]
[授权代表签字]
[银行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