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是一種常見的擔保方式,用於保障履約方的履約能力。然而,當履約方無法履行其義務時,履約保函可能會被兌付。此時,出具履約保函的銀行或保險公司(簡稱保函人)就會向受益人支付賠償款項。
雖然履約保函的兑付可以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但對於保函人來說,也意味着一定風險。因此,保函人有權向履約方追償,以彌補其所支付的賠償款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保函人向受益人支付賠償款項後,享有向履約方追償的權利。追償權包括追償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訴訟費用等。保函人在行使追償權時,不影響受益人向履約方追償權利的行使。
保函人行使追償權,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保函人在履約保函中約定了追償權條款; 履約方未履行其合同義務,造成受益人損失; 履約保函已被兑付,保函人已向受益人支付了賠償款項。保函人行使追償權,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採取以下程序:
向履約方發出追償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償還保函人所支付的賠償款項; 如果履約方逾期不履行償還義務,保函人可以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強制執行追償權; 在訴訟過程中,保函人可以根據需要,申請法院採取財產保全等措施,確保履約方有足夠的財產償還賠償款項。保函人行使追償權的時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為三年。從履約保函被兑付之日起算。
案例1:
甲公司向乙公司訂立了一份建設合同,並向乙公司提供了由丙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合同約定,如果甲公司未按期完成建設,乙公司有權要求丙銀行根據履約保函兑付賠償款項。
後因甲公司未能按期完成建設,乙公司依約向丙銀行申請履約保函兑付。丙銀行經審核後,向乙公司支付了賠償款項。
丙銀行向乙公司兑付賠償款項後,享有向甲公司追償的權利。丙銀行可以向甲公司發出追償通知,要求甲公司在一定期限內償還丙銀行所支付的賠償款項。如果甲公司逾期不償還,丙銀行可以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強制執行追償權。
案例2:
甲公司向乙公司訂立了一份採購合同,並向乙公司提供了由丙保險公司出具的履約保函。合同約定,如果甲公司未按合同約定交貨,乙公司有權要求丙保險公司根據履約保函兑付賠償款項。
後因甲公司未按約定交貨,乙公司依約向丙保險公司申請履約保函兑付。丙保險公司經審核後,向乙公司支付了賠償款項。
丙保險公司向乙公司兑付賠償款項後,享有向甲公司追償的權利。丙保險公司可以向甲公司發出追償通知,要求甲公司在一定期限內償還丙保險公司所支付的賠償款項。如果甲公司逾期不償還,丙保險公司可以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強制執行追償權。
保函人在行使追償權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注意追償時效,及時向履約方提出追償要求; 收集充分證據,證明履約方未履行合同義務,造成受益人損失; 準備好相關材料,如履約保函正本、支付證明等; 妥善保管相關證據,以備訴訟之需; 考慮聘請律師協助追償,提高追償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