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履约保函
前言
建设工程履约保函是建设单位为保证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而向银行或保险公司申请的担保方式。它具有担保范围广、担保方式灵活、方便建设单位及时获得履约款项的特点,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得到广泛应用。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履约保函的使用,建设部制定了《建设工程履约保函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履约保函的申请、使用、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履约保函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设工程的国内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但不适用于以下工程:
工程造价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自行发包、不委托施工单位施工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 其他不适用履约保函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履约保函申请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规定使用履约保函的种类、金额、有效期等内容。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的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银行或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履约保函金额、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履约保函的种类、用途。 履约保函的受益人。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担保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 其他必要的内容。履约保函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工程项目或者全部工程项目后,将履约保函交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收到履约保函之日起30日内,向担保机构申请支付履约款项。
担保机构应当在收到支付履约款项申请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内向施工单位支付履约款项。如果担保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付履约款项,建设单位可以向担保机构提起诉讼。
履约保函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履约保函的管理制度,明确履约保函的保管、使用、核销等环节的责任人。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履约保函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履约保函到期或者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履约保函的核销手续。
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担保机构违反《建设工程履约保函管理办法》的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履约保函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履约保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合同金额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并记入建设单位的信用记录。 施工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履约保函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使用履约保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履约保函金额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并记入施工单位的信用记录。 担保机构未按照《建设工程履约保函管理办法》的规定履约保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履约保函金额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并记入担保机构的信用记录。对于情节严重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吊销或者撤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担保机构的资质,并列入黑名单。
附则
《建设工程履约保函管理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履约保函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房[2000]2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