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履约保函。相信大家对保函这个词并不陌生,在商业交易中,买卖双方往往会用到各种形式的保函来保障自身权益。那么,履约保函有什么特点呢?它和我们经常听说的银行保函有什么区别?如果一方没有履行合同,收到了履约保函的一方能不能追索赔偿?下面我们就来详细解读一下。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是保证合同的一种,是保证人应被保证人的请求,以书面形式向合同当事人出具的关于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独立保证。它和我们熟悉的银行保函最大的区别在于,银行保函是银行作为保证人开立的,而履约保函的保证人可以是企业、法人、组织或个人。
那什么是追索权呢?追索权是指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追索的一种权利。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没有履行合同,收到了履约保函的一方可以向保证人追索赔偿。
那么,履约保函有没有追索权呢?答案是肯定的,履约保函是具有追索权的。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里的“追偿”也就是追索权。
也就是说,如果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卖方提供了履约保函,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买方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也就是赔偿损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卖方追索赔偿。
那履约保函的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有哪些呢?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难于追偿或者不能追偿的,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取得对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卖方没有履行合同,买方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赔偿了买方损失后,有权向卖方追偿。如果卖方已经破产或丧失了偿还能力,保证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在自己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卖方的其他债权人追偿。
值得注意的是,履约保函的保证责任是有限的,保证人只承担担保范围内规定的责任,超出范围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难于追偿或者不能追偿的,保证人可以要求在担保范围内变更保证方式。
那履约保函和银行保函有什么区别呢?除了我们上面提到的保证人不同之外,履约保函和银行保函在适用范围、担保方式、担保责任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首先,适用范围不同。履约保函适用于各种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保证人可以是企业、法人、组织或个人。银行保函则主要适用于国际贸易,保证人一般是银行或金融机构。
其次,担保方式不同。履约保函的担保方式一般是连带责任担保,也就是说,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银行保函的担保方式一般是见索即付,也就是说,受益人只要向银行出具单据,无需证明商事合同是否存在纠纷,银行就应立即支付。
再次,担保责任不同。履约保函的保证人一般只承担担保范围内规定的责任,超出范围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保函的保证人一般承担无限责任,银行一旦出具保函,就必须按保函的规定承担责任,除非有欺诈等情形。
综上所述,履约保函是具有追索权的,如果合同一方没有履行合同,收到了履约保函的一方可以向保证人追索赔偿。同时,履约保函和银行保函在适用范围、担保方式、担保责任等方面也有所不同,大家在使用时要注意区分。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履约保函,在商业交易中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