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项目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保函,其中“联合体履约保函”就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类型。当一个工程项目由多个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和承包时,就涉及到由谁来出具履约保函的问题。这是一个很容易被忽视,但又十分重要的细节。那么,联合体履约保函应该由谁出具呢?这其中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呢?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聊聊这个话题。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联合体,以及联合体承包在工程项目中的应用。简单来说,联合体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为了完成一个特定的工程项目,在保持各自独立法人地位的同时,通过签订协议组成一个具有共同目的和利益的联合组织。在工程项目中,由于项目规模较大或专业性较强等原因,单独一个单位无法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因此需要多个单位组成联合体来共同投标和承包项目。
在联合体中,一般会指定一个单位作为牵头方或召集人,负责与其他成员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并代表联合体与项目业主方进行洽谈和签订合同。那么,牵头方是否就应该由他们出具联合体的履约保函呢?这其实是一个很容易引起争议和误解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履约保函是一种担保的形式,是担保人(通常是银行或担保公司)应保证人(即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请求,以书面形式保证如果被保证人(即联合体)不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将承担保证的责任。因此,履约保函实际上是一种三方协议,涉及到担保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三方。
那么,回到我们的联合体履约保函问题上来。虽然牵头方是联合体的代表,但他们并不是被保证人,而是保证人之一。因此,由牵头方出具联合体履约保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保证人不得要求第三人为被保证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或者质押。保证人以超过其所保证范围的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为被保证人的债务提供保证的,其超过部分无效。”因此,如果牵头方以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抵押或质押为条件出具履约保函,超过其保证范围的部分是无效的。
那应该由谁来出具联合体履约保函呢?答案是:联合体中所有成员单位共同出具。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也可以要求几个保证人分别承担部分保证责任,也可以要求几个保证人共同承担部分保证责任。”因此,联合体履约保函应该由所有成员单位共同签署,以表明他们对履约担保的共同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所有成员单位都需要签署联合体履约保函,但他们承担的担保责任是按比例分担的,而不是平均分担。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债权人主张保证权利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人的人数平均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之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保证人超过约定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在其超出部分免除保证责任。”因此,联合体成员单位之间应该事先约定好各自的担保份额,以避免未来产生纠纷和争议。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联合体协议:在组成联合体时,应该签订详细的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履约保函的出具和担保责任分担等事宜;
资格条件:根据项目要求,联合体成员单位都需要满足特定的资格条件,例如注册资本、业绩经验等。因此,在出具履约保函时,要确保所有成员单位都符合资格要求,否则可能会影响到整个联合体的投标和承包资格;
银行担保:履约保函通常是由银行作为担保人出具的。在向银行申请担保时,需要提供联合体协议、项目合同等相关文件,并明确担保的范围和金额,以确保银行能够顺利出具担保函;
风险控制:联合体履约保函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成员单位之间可能存在资质或履约能力差异,或者成员单位可能出现财务问题等。因此,联合体牵头方和成员单位都应该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必要时可以要求成员单位提供反担保或追加担保;
变更和解除: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联合体成员变更或解除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及时更新履约保函,以确保履约担保仍然有效。如果成员单位出现严重违约或破产等情况,其他成员单位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包括要求提供新的履约保函或解除联合体关系等。
总之,联合体履约保函的出具需要注意很多细节和风险,牵头方和成员单位都应该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履约保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效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各方利益。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处理联合体履约保函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