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起因还要从一张保函说起。
据了解, 2015年,河南许昌当地的房地产企业——许昌兴瑞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兴瑞置业”)为了向银行融资,便向中国光大银行许昌分行(简称“光大银行”)申请了一张银行保函。
这张保函的用途是用来担保兴瑞置业向另一家公司——河南裕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裕丰集团”)的借款。保函由光大银行许昌分行行长李耀签发,金额为2.3亿元,有效期为2015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5日。
但没想到,这张保函却在三年后引发了一场风波。
2018年12月,裕丰集团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许昌中院”)提起诉讼,称兴瑞置业未能如期偿还借款,要求兴瑞置业和保函担保方光大银行许昌分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后,于2019年3月作出判决,认定保函有效,要求兴瑞置业和光大银行许昌分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然而,这只是事件的开始。
光大银行许昌分行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河南高院”)提起上诉。河南高院于2019年7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保函无效,光大银行许昌分行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这又引发了新的争议。
裕丰集团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于2020年12月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1年10月公开开庭审理。
最高院审理后,于2022年1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保函有效,要求光大银行许昌分行承担担保责任。
这起事件之所以引发关注,不仅是因为涉案金额高达2.3亿元,而且也牵扯到银行保函的效力问题。
那么,银行保函到底是什么?为什么会出现有效与无效的争议?
银行保函是银行开立的一种信用证件,是银行应客户申请,根据客户的委托或指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作出的担保承诺。
在商业活动中,银行保函通常被用作一种担保工具,以确保交易的履行。开立保函的银行被称为“开证行”,申请保函的客户被称为“申请人”,而保函的受益人被称为“受益人”。
在兴瑞置业事件中,光大银行许昌分行是开证行,兴瑞置业是申请人,裕丰集团是受益人。
银行保函的效力问题,关键在于开证行是否有权开立保函,以及开立保函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在二审中,河南高院认为光大银行许昌分行开立保函的程序存在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保函的签发人资格:河南高院认为,根据光大银行内部规定,开立金额超过2亿元的保函,需要由光大银行总行审批,并由总行行长签发。而本案的保函金额为2.3亿元,由光大银行许昌分行行长李耀签发,超出了其签发权限。
保函的审批程序:河南高院认为,光大银行许昌分行在开立保函前,未按照规定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未对兴瑞置业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审核,未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未提交总行审批,程序上存在违规。
保函的风险控制:河南高院认为,光大银行许昌分行在开立保函后,未对兴瑞置业的还款能力和担保风险进行持续跟踪和监测,未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导致担保风险加大。
基于上述理由,河南高院认定保函无效,光大银行许昌分行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但在最高院的终审判决中,最高院推翻了二审判决,认定保函有效,主要理由包括以下几点:
银行内部规定的效力:最高院认为,光大银行内部规定中关于保函签发权限和审批程序的规定,属于银行内部管理制度,仅对内部有约束力,不影响保函对外部人的效力。因此,光大银行许昌分行行长李耀签发保函的行为,并未超出其对外代表银行的权限。
银行审慎义务:最高院认为,银行在开立保函前,应当履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义务,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审核,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但银行的审慎义务不等于对申请人绝对的尽职调查义务,不等于对担保风险的绝对保证。在本案中,光大银行许昌分行在开立保函前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和评估,尽到了审慎义务。
银行风险控制义务:最高院认为,银行在开立保函后,应当对担保风险进行持续跟踪和监测,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在本案中,光,大银行许昌分行在开立保函后,对兴瑞置业的还款能力和担保风险进行了跟踪和监测,在发现风险后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履行了风险控制义务。
综上所述,最高院认定光大银行许昌分行开立保函的程序符合规定,保函有效,光大银行许昌分行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这起事件也给银行和企业提了个醒,在开立和使用银行保函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充分履行审慎义务和风险控制义务,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和风险。
同时,这起事件也反映出银行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的重要性,银行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风险控制机制,确保银行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