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履行保函被广泛应用于保证合同履约。它们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用于保护双方免受不履约或不当履约造成的损失。本文将概述有关履行保函的判例,着重于关键概念和判例先例。
在判例法中,履行保函被视为一种独立的合同,与基础合同无关。这意味着,即使基础合同无效或无法执行,履行保函仍然具有约束力,除非履约保函本身也无效。
独立性规则是国际贸易中履行保函的关键原则。根据此规则,履行保函的索赔只能基于履行保函中的条款,而不能基于基础合同。换句话说,银行不能以基础合同的无效或不履行为由拒绝履行保函项下的义务。
严格解释原则是履行保函的另一项重要判例原则。根据此原则,履行保函应严格按照其条款解释,且不能扩大解释其范围。这意味着,保函人仅对保函明确涵盖的义务承担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履行保函的索赔会受到先行条件要求的限制。先行条件要求是由受益人必须满足的特定条件,例如提交特定文件或证明不履约。未满足先行条件将阻碍受益人提出索赔。
当受益人试图基于欺诈提出履行保函索赔时,判例法支持保函人的欺诈抗辩。这意味着如果受益人提交了不真实或误导性的文件以骗取履行保函下的付款,保函人可以拒绝支付。
有许多涉及履行保函的重要判例,包括以下几个:
Cochrane v. National Bank of Greece:该案件确立了履行保函的独立性,引发了国际一致惯例发布的《统一规则和履约保函采用的惯例》(ISBP)。 Cargill International S.A. v. Tradax Export S.A.:该判决强调了独立性规则,并规定银行不能在索赔构成欺诈的情况下拒绝支付。 Filanto SpA v. Chilewich International Corp.: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强调了先行条件要求的重要性,并裁定受益人在不满足先行条件的情况下无法提出索赔。 China National Complete Plant Export v. NB Handelsbank AG:法院认为,即使基础合同不合法或违反公共政策,履行保函仍然可能有效和可执行。履行保函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判例法已发展出许多关键原则来管理它们的解释和执行。独立性规则、严格解释原则和先行条件要求对于理解履约保函的性质和限制至关重要。判例通过提供明确的指导来解决常见的争议问题,从而确保了履行保函用于其预期的目的——在商业交易中提供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