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银行履约保函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付款方式之一。在实践中,一些进度款的支付是否需要以银行履约保函作为前提条件,成为工程承包合同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等方面分析无履约保函是否可以申请进度款,以期为解决类似纠纷提供参考。
P1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交付。交付后发现不符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更换或者修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领人可以要求退货、更换或者修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而承包人继续施工的,继续施工期间的工程价款按照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同类工程的计价方式计算。”
从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进度款的支付与否,主要取决于合同双方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进度款的支付以银行履约保函为前提条件,那么在没有履约保函的情况下,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进度款。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那么承包人可以按照同类工程的计价方式要求支付进度款。
P2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工程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款分三期支付,在每期工程完工后,建设公司应在收到工程公司提供的银行履约保函后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但在第二期工程完工后,由于某些原因,工程公司未能提供银行履约保函,建设公司拒绝支付第二期工程款。工程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建设公司支付第二期工程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以银行履约保函为前提条件,这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法律保护。在没有履约保函的情况下,工程公司无权要求建设公司支付第二期工程款。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款分期支付,在每期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房地产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但在第二期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房地产公司以建筑公司未提供银行履约保函为由,拒绝支付第二期工程款。建筑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第二期工程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以银行履约保函为前提条件,而建筑公司已经完成了第二期工程,并通过了验收,符合支付进度款的条件。因此,建筑公司有权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第二期工程款。最终,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第二期工程款。
P3 结论与建议
从上述法律法规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无履约保函是否可以申请进度款,主要取决于合同双方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进度款的支付以银行履约保函为前提条件,那么在没有履约保函的情况下,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进度款。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那么承包人可以按照同类工程的计价方式要求支付进度款。
因此,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进度款的支付条件,以避免日后纠纷。如果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进度款的支付以银行履约保函为前提条件,那么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履约保函,以保障自身权益。如果因为某些原因无法提供履约保函,那么应与发包人协商,以寻求其他解决方案。
此外,在实践中,一些发包人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应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以备日后维权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