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和国内大型工程项目中,资金安全始终是交易双方最为关切的问题之一。为了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各种担保形式应运而生,其中银行保函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商业活动中。在众多保函种类中,预付款保函与履约保函是最为常见的两种,然而,关于两者之间关系的认定,实务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与争议。
一部分观点认为,预付款保函与履约保函是两种相互独立的保函。预付款保函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在收到受益人预付款后能够按照约定进行项目履行的担保。而履约保函则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切实履行自身义务的担保。 从担保的内容来看,预付款保函担保的是申请人收到预付款后能够按照约定进行项目履行,而履约保函则更为宽泛,担保的是合同项下申请人所有义务的履行。 从担保的触发条件来看,预付款保函的触发条件是申请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或者合同解除,受益人有权凭保函向银行索赔预付款及其利息。而履约保函的触发条件则是申请人任何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延迟交货、质量不符、拒绝履约等,受益人均可以根据实际损失在保函金额内向银行提出索赔。
然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预付款保函应当属于履约保函的一种特殊形式,理由如下:
首先, 从担保的目的来看,预付款保函与履约保函的目标具有一致性,都是为了保障受益人的合同权益,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无论是预付款保函还是履约保函,最终都是为了保障受益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其应得的利益。预付款保函通过保障预付款的返还,保证了受益人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能够收回前期投入的资金,避免遭受损失; 而履约保函则是通过保障申请人履行合同,确保受益人能够最终获得合同项下的货物、服务或工程。 虽然两者实现目标的路径不同,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合同的 sanctity,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从担保的范围来看,预付款保函是履约保函在预付款阶段的具体体现,其担保范围包含在履约保函之内。正如前文所述,履约保函的担保范围涵盖了申请人所有合同义务的履行,这其中自然也包括了申请人收到预付款后按照约定进行项目履行的义务。换言之,任何一项需要开立预付款保函的项目,最终都需要开立履约保函来保障整个合同的履行。因此,预付款保函可以被视为履约保函在项目前期,针对预付款这一特定环节的特殊保障方式,其本质上仍然属于履约担保的范畴。
最后,将预付款保函视为履约保函的一种特殊形式,有利于简化交易流程,提高交易效率。在实务操作中,如果将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视为两种完全独立的保函, 则意味着受益人需要分别申请开立两种保函,这无疑会增加其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而如果将预付款保函视为履约保函的一部分,受益人则可以只申请开立一份涵盖预付款返还责任的履约保函,从而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综上所述,尽管预付款保函与履约保函在担保内容、触发条件等方面存在差异,但从担保目的、范围以及操作实务等角度来看,将预付款保函视为履约保函的一种特殊形式更具有合理性,也更符合交易的实际情况。 当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需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交易双方的协商结果来最终确定保函的类型和内容,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预付款保函还是履约保函,都是一种独立于基础合同的担保关系。这意味着即使基础合同无效,保函仍然有效。受益人可以依据保函的独立效力,在申请人未履行约定时,直接向担保人索赔。这也是保函区别于一般保证的重要特征之一,即“独立性”。
最后,建议相关部门可以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和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关于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的法律法规,明确两者的关系以及适用规则,为交易双方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引,有效防范和化解交易风险,促进对外贸易和国内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