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追究工程质量责任,规范使用工程质量保函制度,维护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用户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通知单。
本通知单适用于本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保证,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工程及附属设施工程。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可采用工程质量保函:
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 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尚未届满。 符合国家相关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和要求。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性质、施工工艺和质量等级,质量保函分为以下类型:
返修保函:用于保障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对保修范围内的质量缺陷进行返修处理。 赔偿保函:用于保障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经济损失时,由承包单位做出赔偿。 缺陷修复双重保障保函:同时包含返修保函和赔偿保函的功能。质量保函额度应根据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质量等级、建设地点、地质条件和保修范围等因素确定,一般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的2%。
质量保函由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保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开立保函的银行为经国家银保监会批准的商业银行。 保函格式、内容应符合本通知单的要求。 保函金额以人民币计价,并以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数字两种方式表示。 保函有效期不得早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领证之日起,不得迟于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之日。质量保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项目名称、工程名称和工程地点。 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质量保修期、质量保函金额和质保范围。 要求承包单位承担的赔偿、返修责任及索赔程序。 保函有效期、索赔期限和解除条件。建设单位收到质量保函后,应当组织人员对保函进行验证,并保留验证材料。验证内容包括:
保函是否符合本通知单规定的要求。 保函开立银行的资信状况和保函的真实性。 承包单位的资信状况和履行质量保证能力。建设单位负责工程质量保修金的保管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将质量保函交相关管理部门妥善保管,并建立台账进行登记。质保期内,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工程质量的检测验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进行。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定期检测验收,并形成检测报告。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现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及时书面通知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到现场勘察,制定返修方案并组织实施。
返修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返修工程应达到合格标准,满足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标准。返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工程质量保修期。
建设单位认为承包单位未按照质量保函的约定履行质量保证义务的,可以向保函开立银行提出索赔申请。索赔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索赔单位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索赔单位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程名称、质量保函编号和索赔金额。 质量缺陷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保函开立银行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保函条款的,保函开立银行应当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支付保函金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解除质量保函:
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且未发生质量缺陷的。 工程质量已返修合格的。 承包单位已对质量缺陷进行赔偿的。 建设单位放弃索赔权利的。建设单位解除质量保函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函开立银行和承包单位。
本通知单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定和发布。
本通知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