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工程保函业务合作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银行提供工程保函业务向客户合作事宜达成:
第一条 合作范围
1. 银行负责为客户提供工程保函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签发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保函类型。
2. 客户需要在工程项目中使用保函时,有权要求银行为其开具相应的保函。
第二条 合作流程
1. 客户提出申请:客户向银行提交工程保函申请,提供相应材料和资质证明。
2. 银行审核: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供工程保函服务。
3. 签署合同:双方在达成合作协议后,按照约定签署正式的合同文件。
4. 保函开具:银行根据客户需求和合同约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按时为客户开具相应类型的工程保函。
5. 保函变更和解除: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如需对已开具的保函进行变更、解除等操作,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根据约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合作费用
1. 在银行提供工程保函服务的过程中,客户需要支付相应的合作费用,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 如因客户原因导致保函作废或失效,已支付的合作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条 保密条款
1. 双方在合作期间应保守对方提供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 本合作协议及相关文件的内容,除非经对方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向外界披露或公开。
第五条 协议期限和终止
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2. 在合作期满前,任何一方如需终止合作,需提前____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本合作协议以中文签署,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银行):
签字:
日期:
乙方(客户):
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