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函是一种由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的担保文件,保证投标人如果中标后不履行合同,则银行或金融机构将向招标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为了确保投标保函的顺利开立和执行,对于其开立账户的性质,投标人和招标人都十分关注。
近年来,关于投标保函是否必须由基本账户开立的争议不断出现。有观点认为,投标保函必须是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开立,因为基本账户是投标人的主要收付款账户,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也有观点认为,投标保函可以由其他账户开立,只要该账户属于投标人且可以正常收付款即可,因为投标保函的目的是保障招标人的权益,与账户性质无关。
目前,对于投标保函是否必须由基本账户开立这一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做出明确规定。针对这一问题,各地法院的判例也存在分歧。一些法院支持基本账户开立说,认为基本账户是投标人最主要的收付款账户,具有唯一性和权威性,由基本账户开立的投标保函更能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而另一些法院则支持其他账户开立说,认为只要账户属于投标人且可以正常收付款,即可由其他账户开立投标保函,因为投标保函的目的是保障招标人的权益,与账户性质无关。
鉴于对于投标保函开立账户性质的争议尚未形成统一的司法解释,投标人和招标人在实际操作中应谨慎应对,以下有供双方参考的建议:
对于投标人,建议按投标要求或招标文件要求开立账户。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要求投标保函必须由基本账户开立,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基本账户或其他符合要求的账户。但是,投标人应当确保选择的账户属于自己且能够正常收付款。 对于招标人,建议在招标文件当中明确投标保函的开立账户要求,包括账户性质、开户银行等信息。招标人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控制需要,慎重考虑投标保函开立账户性质的要求。如果招标人要求投标保函必须由基本账户开立,则应当在招标文件当中明确说明。如果不作明确要求,则投标人可以按照上述建议选择合适账户开立投标保函。在《中建四局建设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人民医院建设工程中等标段项目招标案》中,吉林省人民医院建设工程中等标段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的投标保函须由基本账户开立。经查,中建四局建设有限公司的投标保函系由非基本账户开立。吉林省人民医院在评标时以中建四局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开立基本账户作为评审意见,未将中建四局建设有限公司的投标列入评标范围。
中建四局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标段招标文件要求投标的投标保函须由基本账户开立,该条件严格了投标人的资格,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应归于无效。故支持了中建四局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体现了各地区法院对投标保函账户性质争议不同的态度。
总结:
关于投标保函是否必须由基本账户开立这一问题,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做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的判例也存在分歧。投标人和招标人在实际操作中应谨慎应对,可以参考本文的建议。同时,我们期待最高人民法院或有关部门能够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政策指引,统一司法实践,促进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