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民工工资保函管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29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19〕149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函定义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是指建设单位为履行拖欠农民工工资垫付责任,向银行或担保机构申请,由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建设单位如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银行或担保机构将承担代为支付责任的书面承诺。
二、保函适用范围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需求。
三、保函申请条件
(一)建设单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具有与施工合同相适应的资金安排和保障措施;
(二)建设单位未拖欠工程款;
(三)建设单位未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黑名单”;
(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包含“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内容;
(五)建设单位与银行或担保机构约定的保函金额应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款的30%;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保函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银行或担保机构提出保函申请。建设单位向银行或担保机构提出保函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申请书;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
4.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证明;
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
6.建设单位未拖欠工程款的承诺书;
7.建设单位未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黑名单”的承诺书;
8.银行或担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银行或担保机构审核。银行或担保机构自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保函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单位资信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意愿等方面的审核,并作出是否出具保函的决定。
(三)出具保函。银行或担保机构决定出具保函的,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保函协议,并向建设单位出具保函。保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1.保函名称、编号及出具日期;
2.建设单位名称及地址;
3.施工单位名称及地址;
4.保函金额及有效期;
5.担保责任范围及期限;
6.保函受益人;
7.保函出具人;
8.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四)建设单位缴存保证金。建设单位应在保函有效期内向银行或担保机构缴存不低于保函金额的现金或银行保函,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有效期不低于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五)保函变更。保函内容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向银行或担保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银行或担保机构自收到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六)保函终止。在保函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保函终止:
1.施工合同解除、终止或保函目的实现;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拖欠农民工工资达成和解协议;
3.建设单位与银行或担保机构协商一致;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保函监管
(一)建立保函台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保函台账,对保函办理情况进行监管。建设单位应在保函出具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保函协议、保函正本及相关证明材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在保函台账建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保函台账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实施动态监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保函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要求缴存保证金或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并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将其纳入“黑名单”,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实施联合惩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实施联合惩戒。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限制其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
2.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等级;
3.限制其申请财政资金支持;
4.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5.其他依法依规实施的惩戒措施。
六、附则
(一)本通知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负责工程实际施工的单位。
(二)本通知所称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签订的合同。
(三)本通知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建设单位在银行开设的、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账户。
(四)本通知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为履行拖欠农民工工资垫付责任,向银行或担保机构缴存的现金或银行保函。
(五)本通知所称“黑名单”,是指《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