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招标投标工作改革,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从以前的现金、银行汇票等方式逐渐转变为电子保函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投标人资金压力,提高了投标效率。但是,随着电子保函的广泛应用,也出现了部分投标人利用电子保函恶意投标、串通投标等问题,严重扰乱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取消投标电子保函,重新收取投标保证金,成为招标投标领域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投标电子保函的产生背景及发展过程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活动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供的用于担保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的资金。传统上,投标保证金主要采用现金或银行汇票的方式收取。这种方式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对投标人资金占用大、流动性差等,不利于投标人参与投标活动,也不利于招标人选择到最合适的投标人。
为了解决投标保证金收取方式的弊端,我国开始探索采用电子保函的方式收取投标保证金。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保函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7〕530号),开始试点招标代理机构保函制度,允许投标人以招标代理机构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机构保函格式>的通知》(发改电〔2019〕473号),明确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保函的格式,并要求各地区、各行业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积极推进招标代理机构保函制度的实施。
在招标代理机构保函试点的基础上,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招标担保电子保函的通知》(发改电〔2020〕466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招标担保电子保函,并明确了电子保函的适用范围、基本要求和操作流程等。
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投标电子保函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2年上半年,全国已有超过一半的省份将投标电子保函作为一种投标保证金收取方式写入招标文件,电子保函的应用比例不断提高。
二、投标电子保函存在的问题
虽然投标电子保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投标人的资金压力,提高了投标效率,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投标人利用电子保函恶意投标、串通投标
投标电子保函的门槛较低,只需向担保机构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无需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即可获得担保机构出具的电子保函。这就给部分投标人钻空子、恶意投标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投标人只需缴纳很少的费用,就可以多次投标,甚至串通投标,扰乱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担保机构资质良莠不齐,风险管控能力不足
目前,市场上提供投标电子保函服务的担保机构数量众多,但担保机构的资质良莠不齐,风险管控能力参差不齐。一些担保机构缺乏足够的风险管控能力,盲目出具电子保函,一旦出现问题,担保机构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导致招标人无法及时获得赔偿,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电子保函监管存在漏洞,风险隐患较大
目前,电子保函的监管主要依靠担保机构的自律和招标人的监督。但担保机构的自律性较差,容易出现违规操作、虚假保函等问题。而招标人对电子保函的监督也存在一定难度,容易出现监管漏洞,导致风险隐患较大。
三、取消投标电子保函的必要性
综合来看,投标电子保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投标人的资金压力,提高了投标效率,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和风险。特别是部分投标人利用电子保函恶意投标、串通投标等问题,严重扰乱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取消投标电子保函,重新收取投标保证金。
首先,取消投标电子保函,可以有效遏制恶意投标、串通投标等行为。收取投标保证金,可以增加投标人的投标成本,减少投标人恶意投标、串通投标的动力,从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护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取消投标电子保函,可以降低担保机构的风险。投标电子保函的门槛较低,担保机构的风险管控能力不足,容易出现风险。取消投标电子保函,可以降低担保机构的风险,减少担保机构的违约风险。
再次,取消投标电子保函,可以加强电子保函的监管。目前,电子保函的监管存在一定漏洞,风险隐患较大。取消投标电子保函,可以将监管重点转移到投标保证金上,加强对投标保证金的监管,降低风险隐患。
四、取消投标电子保函的建议
取消投标电子保函,重新收取投标保证金,是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护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必要举措。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有序推进投标电子保函的取消工作。
(一)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投标保证金制度
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投标保证金制度,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方式、标准、管理等要求,为取消投标电子保函提供政策支持。
(二)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投标保证金收取
招标人是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主体,应强化招标人的主体责任,要求招标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投标保证金标准,不得收取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及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三)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防范风险
目前,担保机构的资质良莠不齐,风险管控能力不足,容易出现风险。建议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提高担保机构的准入门槛,强化担保机构的风险管控能力,防范风险。
(四)建立投标保证金监管平台,加强信息化监管
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投标保证金监管平台,实现投标保证金收取、管理、退还等全过程信息化监管,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总之,取消投标电子保函,重新收取投标保证金,是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护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必要举措。建议相关部门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投标保证金制度,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建立投标保证金监管平台,有序推进投标电子保函的取消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