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投标保函的规定
冀建[2023]XXX号
各设区市、雄安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有关投标保函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的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提交投标保函的行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投标保函定义及作用
投标保函是指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担保其在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不撤回投标、中标后按规定签订合同并提交履约保函等义务的担保形式。
投标保函的主要作用是:
(一) 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投标保函能够约束投标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防止其随意撤回投标文件或放弃中标,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
(二) 保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放弃中标或者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等,招标人可以依据投标保函的约定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投标保函的提交
(一)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鼓励采用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减轻企业负担。
(二)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时间。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
(三)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方式。投标保证金应当由投标人以其基本账户转出,并从其基本账户以外的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不得以现金或者个人名义提交。
(四)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一般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四、投标保函的担保责任
投标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担保约定向招标人支付保函金额:
(一)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
(二) 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
(三)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四) 中标后拒绝提交履约保函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投标保函的退还
除发生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外,招标人应当在下列情形出现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担保机构应退还保函:
(一)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收到履约保证金的;
(二) 未中标的,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
(三) 招标人因自身原因取消招标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投标保函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投标保函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附则
(一) 本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 本规定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