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履约保函(Performance Bond)和提单(Bill of Lading,简称B/L)是保障交易双方利益的重要工具。履约保函是由银行或担保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书面文件。提单则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同时也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关于履约保函的生效时间,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履约保函的生效时间通常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将履约保函的生效时间约定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期限内,例如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
那么,履约保函是否可以到提单签发后再开立呢?从理论上来说,这是完全可行的。因为履约保函和提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文件,它们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提单的签发只是代表着货物已经装船,并不影响履约保函的效力。即使货物已经开始运输,只要受益人认为申请人存在违约风险,仍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履约保函。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履约保函通常在提单签发前开立。这是因为:
1. 风险控制: 对于受益人而言,在货物装船前获得履约保函可以最大程度地控制风险。因为此时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尚未转移,如果申请人违约,受益人可以更容易地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
2. 商业惯例: 在国际贸易中,要求申请人在提单签发前提供履约保函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商业惯例。如果申请人无法在提单签发前提供履约保函,可能会被视为履约能力不足,从而影响交易的顺利进行。
3. 提高效率: 在提单签发前完成履约保函的开立,可以避免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延误,提高交易效率。
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履约保函也可以在提单签发后开立。例如:
1. 合同特殊约定: 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保函的生效时间在提单签发之后,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 受益人同意: 如果受益人同意在提单签发后接受履约保函,则申请人可以在提单签发后开立履约保函。
3. 特殊交易方式: 在某些特殊的交易方式下,例如分批装运或延期付款,履约保函的生效时间可能会延后到提单签发之后。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履约保函在提单签发后开立,其保障期限也应从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始计算,而不是从保函开立之日起算。
总之,履约保函是否可以在提单签发后开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建议交易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保函的生效时间、有效期、担保范围等重要条款,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同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和金融人士,获取专业的意见和建议,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