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GB/T 51321-2019)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工程保函的管理,现印发《工程保函管理规定》(试行),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规定》的宣传贯彻,指导有关单位规范工程保函的使用,严厉打击虚假保函行为,维护工程款支付安全。
附件:《工程保函管理规定》(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3月10日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保函管理,维护工程款支付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GB/T 51321-2019)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保函,是指保证人应被保证人的请求,在被保证人因工程承包人违约导致经济损失时,向被保证人按约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担保书面文件。
第三条 工程保函适用范围:
(一)工程承包合同履约保函;
(二)工程质量保修保函;
(三)工程预付款保函;
(四)其他工程相关保函。
第四条 工程保函的被保证人应为工程发包人或者承包人。
第五条 工程保函的保证人应为依法设立的保函机构,包括以下类型: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国有大型企业、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
第六条 工程保函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保函金额和币种;
(二)保证期限;
(三)保证条件及限制;
(四)索赔方式及时效;
(五)保证人不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
第七条 工程保函的出具原则:
(一)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应签订保函协议,明确约定保函的有关事项;
(二)承包人或申请人应具备履行工程合同的能力和信用,并向保证人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合同文件等资料;
(三)保证人应审查承包人或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并根据承包人或申请人的信用等级、履约能力等因素,确定保函金额和保证期限;
(四)保证人应将保函内容告知被保证人,被保证人应了解并确认保函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与工程合同的关联关系。
第八条 工程保函的索赔原则:
(一)被保证人索赔工程保函时,应向保证人提交索赔申请书、工程合同违约证据、工程保函原件或副本等资料;
(二)保证人收到被保证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材料,并在约定的索赔时效内做出处理决定;
(三)保证人在支付保函金额后,有权就已支付的保函金额向承担责任的承包人或申请人追偿。
第九条 虚假保函的处理:
(一)被保证人发现工程保函系虚假保函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二)保证人出具虚假保函的,由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包人或申请人与保证人串通出具虚假保函的,由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虚假保函被揭露后,已支付的保函金额由出具虚假保函的保证人、承包人或申请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