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领域,为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发包方和承包方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各种担保方式,以规避潜在的风险。其中,履约保函和进度款扣除是两种常见的保障措施,它们相互配合,共同为项目的顺利竣工保驾护航。
履约保函是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发包方(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承诺。一旦承包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例如工程质量不达标、工期延误等,发包方有权凭保函向担保机构索赔,以弥补自身的损失。
履约保函的优点在于:
降低发包方的风险,为其提供有效的资金保障。 减少承包方的资金压力,无需缴纳大额保证金。 提高招投标的竞争性,有利于选择优质的承包方。进度款扣除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方根据合同约定,从应支付给承包方的进度款中扣除一定比例的款项,以作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保证金。当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会将扣除的款项退还给承包方。
进度款扣除的目的是:
约束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为工程后期可能出现的质量缺陷维修、索赔等预留资金。 降低发包方的资金风险,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履约保函和进度款扣除都是为了保障工程项目顺利进行而采取的担保措施,它们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
1. 相互独立性
法律性质不同:履约保函是一种独立的担保责任,担保机构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合同;而进度款扣除是基于合同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适用范围不同:履约保函的适用范围更广,涵盖了承包方所有合同义务的违反;而进度款扣除主要针对工程质量和进度问题。 权利主体不同:履约保函的受益人是发包方,而进度款扣除的权利主体是双方当事人。2. 相互补充性
双重保障:履约保函和进度款扣除共同构成了对发包方的双重保障机制,可以更加全面地规避项目风险。 相互衔接:在实际操作中,进度款扣除可以作为履约保函的补充,当保函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发包方还可以通过扣除的进度款来弥补损失。在实践中,可能出现承包方违约,但担保机构尚未履行保函责任,此时发包方是否可以同时扣除进度款?
对此,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发包方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扣除进度款:
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方在承包方违约时有权扣除进度款, regardless of the guarantee. 承包方同意:承包方书面同意发包方扣除进度款。 紧急情况:出现紧急情况,例如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发包方为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而扣除进度款。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上述情况下,发包方也应遵循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且应及时通知承包方和担保机构。
履约保函和进度款扣除是保障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它们相互配合,为项目的顺利竣工提供了双重保障。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担保方式,并注意相关法律风险的防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