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售电公司履约保函
一、引言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逐步建立,售电侧改革持续推进。售电公司作为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其履约能力直接关系到电力交易的安全稳定运行。为规范售电公司履约行为,防范市场风险,吉林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要求售电公司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时提交履约保函。
二、履约保函概述
履约保函是指由保证人(通常为商业银行)向受益人(交易中心)出具的,保证在申请人(售电公司)不履行与电力交易相关的义务时,由保证人按照保函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书面保证承诺。 它是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重要信用保证,也是保障电力交易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机制。
三、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并在交易中心注册的售电公司。
四、履约保函的主要内容
履约保函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保函编号、开立日期; 保证人、受益人、申请人名称及相关信息; 被保证的主合同(电力交易合同)的基本信息; 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电费结算、违约赔偿、违规用电罚款等; 保证金额及计算方式; 保证期限; 索赔方式和程序; 免责条款; 争议解决方式; 保证人签章。五、履约保函的类型及要求
(一)履约保函类型
吉林省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主要包括银行履约保函、担保公司履约保函、保险公司履约保证保险等形式。售电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提供。
(二)具体要求
银行履约保函:应由交易中心认可的金融机构出具,其内容应符合《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保函范本》及相关规定。 担保公司履约保函:应由交易中心认可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出具,其内容应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履约保证保险:应由交易中心认可的保险公司出具,其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规定。六、履约保函的提交、变更与撤销
(一)提交
售电公司应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前,向交易中心提交有效的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的,应通过交易中心认可的电子保函平台提交。(二)变更
履约保函有效期内,如主合同发生变更或需要调整保函相关内容的,售电公司应及时向交易中心申请变更手续,并提交新的履约保函。
(三)撤销
售电公司终止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或不再需要提交履约保函的,可申请撤销履约保函。 售电公司提交撤销申请后,应配合交易中心完成相关核实工作,并在交易中心确认后方可撤销履约保函。七、保函的索赔
当售电公司发生违反电力交易合同的行为,并造成交易中心或其他市场主体的损失时,交易中心有权按照保函约定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交易中心索赔时,应向保证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违约事实、损失金额、索赔依据等。
八、法律责任
售电公司未按规定提交、变更或撤销履约保函的,交易中心有权限制其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因履约保函问题导致交易中心或其他市场主体遭受损失的,售电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附则
本规定由吉林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