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作为国际贸易和工程承包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交易双方提供了有效的信用保障机制。其本质是由银行或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向受益人出具的、保证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文件。根据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的定义,履约保函属于独立性担保,即担保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合同,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保函条款的单据,担保人就必须无条件付款。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履约保函是否真的“不可撤销”却存在争议,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不可撤销原则是履约保函区别于其他担保形式的关键特征之一。根据URDG758的规定,除非保函条款另有约定,所有银行保函,包括履约保函在内,均为不可撤销的。这意味着,一旦担保人发出保函,在保函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同意,担保人无权单方面修改或撤销保函,即使申请人提出要求或提供了额外担保也不例外。
不可撤销原则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交易的确定性。在国际贸易和工程承包中,交易双方往往来自不同的国家,法律体系和商业环境存在较大差异,信息不对称现象普遍存在。履约保函作为独立于基础合同的担保形式,其不可撤销性能够 effectively mitigate the risks faced by the beneficiary. 受益人可以凭借保函获得付款保障,无需担心申请人违约或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从而更加放心地开展业务。
尽管不可撤销原则是履约保函的普遍原则,但在某些情况下,实践中也存在可撤销的履约保函。
URDG758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保函条款中明确约定保函为可撤销的。例如,在一些短期交易中,双方可能基于相互信任或其他商业考量,同意采用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以降低担保成本或简化操作流程。
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可能存在强制性规定,允许在特定情况下撤销或限制履约保函的效力。例如,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如果受益人存在恶意索赔的行为,担保人可以拒绝付款。
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出现欺诈、重大误解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法院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裁决撤销或中止履约保函的效力。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例外情况都属于个案,并不影响不可撤销原则作为履约保函普遍原则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撤销履约保函的请求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只有在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会予以支持。
在讨论履约保函的可撤销性时,还需要将其与“可转让性”区分开来。
可撤销指的是担保人可以单方面取消保函的效力,而可转让指的是受益人可以将保函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 履约保函通常是不可转让的,除非保函条款明确约定。
URDG 758规定,即使保函正面未表明“不可转让”, 也应将其解释为不可转让。这是因为履约保函是基于对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特定交易关系的信任而开立的。如果允许受益人随意转让保函,将会增加担保人的风险,也不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
针对履约保函的可撤销性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在签订国际贸易或工程承包合同时,双方应就履约保函的具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包括是否可撤销、可撤销的条件、适用法律等,避免产生歧义,为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提供依据。
受益人在选择担保人时,应优先考虑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银行或担保公司,以降低担保风险。同时,可以通过查询担保人的信用评级、了解其过往业务记录等方式,对其资质进行评估。
受益人应妥善保管保函正本,避免遗失或损毁。一旦发生索赔事件,需要及时向担保人提交符合保函条款的单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履约保函作为国际贸易和工程承包领域的重要担保形式,其不可撤销性为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尽管在特定情况下,履约保函也可能存在可撤销的情形,但这并不影响不可撤销原则作为其基本属性的地位。
在未来的发展趋势下,随着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不断深化,履约保函将在更大范围内得到应用,其法律制度也将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