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合作中,合同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依据。为降低交易风险,合同中常会约定一方或双方需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函作为一种担保形式,可以有效约束履约方的行为,保障守约方的权益。然而,在实践中,时常会出现合同约定履约保函未开具的情形,这将对合同双方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合同约定履约保函未开具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形:
1. **疏忽或遗忘:** 在合同签订阶段,双方可能由于疏忽或遗忘,未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保函的开具时间、金额、受益人等关键条款,导致后续履约过程中出现争议。
2. **协商未果:** 合同签订后,双方可能就履约保函的具体内容产生分歧,例如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范围等,并最终协商未果,导致履约保函无法开具。
3. **一方故意拖延:** 某些情况下,一方可能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故意拖延或拒绝开具履约保函,例如试图利用未开具保函的事实向对方施压,以获取更多利益。
4. **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一方无法按原计划开具履约保函,例如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获得银行的授信支持等。
合同约定履约保函未开具,将会产生以下几种法律后果:
1. **构成违约:** 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如果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履约保函,则构成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守约方可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如果未开具履约保函的一方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3. **诉讼风险及成本增加:** 当合同约定履约保函未开具引发争议时,双方可能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这将增加时间成本、经济成本以及诉讼风险。
为避免因履约保函问题引发纠纷,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建议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 **完善合同条款:**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保函的开具主体、受益人、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范围、开具时间、开具方式、未按期开具的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避免产生歧义。
2. **加强沟通协商:** 在履约保函开具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协商,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分歧,确保履约保函能够按照合同约定顺利开具。
3. **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除了履约保函之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的担保方式,例如保证、抵押、质押等,以分散风险,保障自身权益。
4. **保留相关证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保留与履约保函相关的证据,例如合同文本、沟通记录、催告函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合同约定履约保函未开具,将会给交易双方带来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因此,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双方应高度重视履约保函的相关约定,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交易安全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