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2023〕XX号
各市、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武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建办市〔2023〕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银行保函管理,维护建筑市场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建设工程银行保函是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领域的重要制度,对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控工程建设风险、减轻企业资金压力、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银行保函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切实加强银行保函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建筑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
(一)严格执行银行保函替代保证金规定。依法必须交纳保证金的工程建设项目,除依法依规允许使用现金、工程担保公司担保外,建设单位应允许承包单位选择银行保函作为保证担保方式。建设单位不得拒绝承包单位使用银行保函,不得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其他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变相收取保证金。
(二)明确银行保函业务承办银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金融监管部门,引导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辖区内开展银行保函业务。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明银行保函业务承办银行名录,方便投标人选择办理。
(三)规范银行保函格式文本。各地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工程保证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6〕299号)要求,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机构编制发布本地区统一的银行保函示范文本,并鼓励推广使用电子保函。
(四)规范银行保函业务收费标准。银行保函业务收费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禁银行机构借机乱收费。鼓励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对小微企业银行保函业务实行优惠费率。
(五)规范银行保函索赔受理和赔付流程。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建设单位申请银行保函索赔的,银行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符合银行保函约定条件的书面索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应及时制订赔付方案,并按程序和时限完成赔付。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银行保函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与金融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银行保函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应用。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银行保函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将银行保函使用情况作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拒绝或变相拒绝承包单位使用银行保函的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入信用记录。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银行保函政策的宣传解读,提高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对银行保函的认识和理解。要积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升银行机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等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注重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银行保函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银行保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