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提升岐山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有效维护招投标秩序,保障投标人、中标人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要求。
投标保函分为投标保函和中标保函两种。
投标保函是指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参加投标并对其投标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的书面承诺。
中标保函是指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承诺。
投标保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使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印制的统一格式保函。
投标保函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5%。具体金额由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一般不得少于招标文件的评标期限加60日。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投标保函的出具银行为持有中国银保监会颁发的《银行保函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
招标人应严格审查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对与招标文件不符的投标保函有权予以剔除。
在以下情况下,招标人有权扣除投标保函:
投标人撤回投标; 投标人拒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履约; 投标人提供虚假投标文件,损害招标人利益; 其他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扣除投标保函前,招标人应向投标人发出书面扣除通知,并说明扣除理由。投标人在收到扣除通知后,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答复投标人。
在以下情况下,招标人应向投标人返还投标保函:
未中标; 中标后已提供中标保函; 招标活动终止; 招标人书面通知同意返还。投标保函的返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招标评标期限加60日。
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提供中标保函。中标保函的格式、金额、期限、扣除、返还等事项按上述投标保函相关规定执行。
本要求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要求未尽事项,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