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为了确保投标的严肃性和履约能力,往往需要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类型主要包括现金、政府债券和银行保函。其中,现金和政府债券属于有价证券,而银行保函是一种信用担保。
近年来,部分招标文件中出现了投标保证金可以用银行保函的要求。这种做法存在一定风险,不利于招标的公平公正和监管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不得使用银行保函作为投标保证金: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2.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
3.招标文件明确禁止的。
其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使用银行保函。因此,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投标人不得提供银行保函作为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可以用银行保函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银行保函的信用风险**银行保函是银行出具的保证文件,承诺在特定条件下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银行保函的信用完全依赖于出具保函的银行。如果银行出现破产或其他信用风险,可能会导致保函无法兑现,招标人无法收到投标保证金。
**2. 操作的复杂性**银行保函的使用涉及到银行、投标人、招标人等多个主体,操作流程较为复杂。在保函出具、交纳、退还等环节中,容易出现差错或延误,影响投标的顺利进行。
**3. 监管的困难**银行保函的存在形式并非实物,而是电子凭证,增加了监管的难度。招标监管部门难以对银行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有效审查,容易产生舞弊和违规行为。
**4. 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银行保函的使用将给一些具有良好银行关系的投标人带来不公平的优势。这些投标人可以通过银行授信的方式轻易获得银行保函,而没有银行授信的投标人则难以提供保函,影响了投标的公平竞争。
综上所述,投标保证金不可以用银行保函。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现金或政府债券作为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也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投标人使用银行保函作为投标保证金,确保投标的公平公正和监管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