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以下简称“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以下简称“担保机构”)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
1. 申请人与 (以下简称“受益人”)于 年 月 日签署了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需向受益人提供履约保函;
2. 申请人拟委托担保机构为申请人向受益人出具履约保函;
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履约保函业务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本协议条款的约定。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履约保函”指担保机构应申请人(申请人为主合同的义务方)的要求,向受益人(申请人为基础合同的权利方)出具的,保证申请人履行基础合同项下义务的书面承诺文件。
1.2 “反担保”指为担保申请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申请人或第三方按本协议约定向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 委托事项**
2.1 申请人委托担保机构为申请人向受益人出具最高金额不超过 人民币(大写: )的履约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担保期限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 本保函的具体内容以申请人和担保机构另行签署的《履约保函》为准。
**第三条 申请人义务和承诺**
3.1 申请人承诺向担保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2 申请人承诺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担保机构支付担保费、反担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3.3 申请人承诺按基础合同的约定,认真、及时、全面地履行其应尽的全部义务,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3.4 申请人承诺在发生可能导致担保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任何事项后,应立即书面通知担保机构,并提供有关该等事项的全部资料。
3.5 申请人承诺,如担保机构因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而遭受损失,申请人应负责赔偿担保机构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机构为处理担保事项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第四条 担保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4.1 担保机构有权对申请人进行尽职调查,并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与本保函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4.2 担保机构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
4.3 担保机构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收取担保费、反担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4.4 担保机构承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且申请人足额交纳担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出具本保函。
4.5 担保机构承诺,按照本协议及《履约保函》的约定,在受益人提出索赔时,及时、合法的履行担保责任。
**第五条 担保费及其他费用**
5.1 担保费的计算方式、费率、支付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在《履约保函》中载明。
5.2 担保机构因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六条 保密**
6.1 双方承诺对本协议的条款、内容以及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任何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要求披露的除外。
6.2 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7.2 任何一方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7.2.1 对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致使对方作出错误判断的;
7.2.2 对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7.2.3 对方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
7.2.4 对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7.2.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争议解决**
8.1 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8.2 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
9.1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9.2 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