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银行保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厂银行保函(以下简称保函)的申请、开立、使用、监管和统计等工作,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电厂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银行保函作为担保方式办理的各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投标保函;
(二)履约保函;
(三)预付款保函;
(四)质量保函;
(五)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六)其他类型的保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函,是指银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约定义务,否则由银行代为履行或赔偿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保函业务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公司保函管理制度;
(二)负责公司保函业务的审批和备案;
(三)对各单位保函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和风险评估;
(四)负责公司保函业务的统计分析和信息报送。
第五条 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审查保函文本及相关法律文件,参与保函业务的风险评估,为保函业务提供法律支持。
第六条 各业务部门负责提出保函需求,准备保函申请材料,办理保函开立、修改、延期、退回等手续,并对保函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保函,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审批、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原则,严格执行公司授权审批制度。
第八条 各单位申请办理保函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函申请书;
(二)与保函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三)保函格式文本;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对各单位提交的保函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有关规定;
(二)保函金额、期限等是否合理;
(三)保函格式文本是否规范;
(四)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授权审批制度进行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开立与使用
第十一条 保函获批后,各单位应当及时与银行签订开立保函协议,并按规定缴纳保函费用。
第十二条 保函开立后,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保函正本,并及时将保函信息登记到公司保函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保函到期前,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保函延期或退回手续。确需延期,应当提前提出申请,经公司财务部审批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 保函项下义务履行完毕后,各单位应当及时通知银行解除保函,并收回保函正本。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定期对各单位保函业务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保函业务是否符合公司有关规定;
(二)保函的使用情况;
(三)保函的延期、退回、索赔等情况;
(四)保函管理系统运行情况。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函风险防范机制,定期进行风险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上级单位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鼓励各单位使用电子保函,提高业务效率,降低管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