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售电公司履约保函
为规范山东电力市场交易行为,保障电力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以及《山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履约保函。
一、定义
1.1 售电公司:指在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注册登记,取得售电业务许可证,并参与山东电力市场交易的售电主体。
1.2 购电方:指在交易中心注册登记,取得购电资格,并与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的电力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
1.3 履约保函:指售电公司为保证其按照购售电合同约定履行电力交易义务,向交易中心提交的,由保证机构出具的书面担保承诺文件。
1.4 保证机构:指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1.5 违约事件:指售电公司未按照购售电合同约定履行电力交易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足额结算电费、未按约定曲线执行交易、恶意弃电等行为。
二、适用范围
本履约保函适用于参与山东电力市场交易的所有售电公司。
三、履约保函的提交
3.1 售电公司应在与购电方签订购售电合同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履约保函。
3.2 履约保函金额应不低于购售电合同总金额的( )%,具体比例由交易中心根据市场风险情况确定并公布。
3.3 履约保函有效期应覆盖整个购售电合同期限,并在购售电合同期满后( )个工作日内自动失效。
3.4 交易中心应在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履约保函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售电公司。
四、履约保函的内容
履约保函应包含以下内容:
4.1 保证人、受益人、被保证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4.2 担保的购售电合同编号、名称、金额、期限;
4.3 担保范围和担保方式;
4.4 担保金额、有效期限和失效条件;
4.5 索赔程序和方式;
4.6 保证人声明放弃先诉抗辩权和追偿权;
4.7 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五、履约保函的修改、变更和撤销
5.1 购售电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售电公司应及时通知保证机构,并按照变更后的购售电合同重新提交履约保函。
5.2 售电公司因特殊原因需提前解除履约保函的,应提前( )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交易中心同意并书面确认后,方可办理履约保函解除手续。
六、违约责任
6.1 售电公司发生违约事件的,交易中心有权直接要求保证机构按照履约保函的约定履行赔付义务。
6.2 保证机构未按照履约保函的约定履行赔付义务的,交易中心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将其列入市场诚信体系“黑名单”。
七、争议解决
因履约保函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附则
8.1 本履约保函由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8.2 本履约保函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