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程保函示范文本强推
为规范和统一江苏省工程保函的文本格式,保障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示范文本。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江苏省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示范文本所称工程保函,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担保人向受益人出具的,保证主合同项下义务人履行其指定约定义务的书面文件。
**第二条** 工程保函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标明担保人、受益人、主合同项下义务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约定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限; 约定担保金额及担保方式; li>约定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独立保证责任; 载明担保人签章、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章 担保范围**第三条** 工程保函的担保范围应当涵盖委托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下列约定义务:
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承担工程保修责任; 支付工程款项。**第四条** 当主合同中有相应约定时,工程保函的担保范围还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履约保证; 预付款保证; 工程质量缺陷担保; 其他经双方约定的约定义务。 第三章 担保期限**第五条** 工程保函的担保期限应当根据主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确定。担保期限可以包括工程建设期间、工程保修期以及其他约定的期间。
**第六条** 以下情形除外,担保人应当自收到受益人兑付保函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保函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担保人对受益人兑付保函通知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的; 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向受益人书面主张保函无效或不成立的; 担保期限届满前,受益人及委托人协商一致对主合同进行变更的,并导致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其他经担保人と受益人协商一致的例外情形。 第四章 担保金额**第七条** 工程保函的担保金额应当根据委托人的信用状况、工程建设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工程质量保证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委托人主合同合同价款的15%。
**第八条** 担保金额的确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固定金额:担保金额为一个具体确定的金额; 比例计算:担保金额为委托人主合同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 其他经担保人と受益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第五章 担保方式**第九条** 工程保函的担保方式分为独立担保和连带担保两种。
**第十条** 独立担保是指担保人与受益人约定,当委托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约定义务时,担保人仅负责在委托人主合同合同价款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受益人应当首先向委托人追偿,追偿不能时,担保人再履行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 连带担保是指担保人与受益人约定,当委托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约定义务时,担保人与委托人对受益人承担连带责任;受益人可以选择向委托人、担保人或者委托人と担保人同时追偿。
第六章 保函文本 (一)独立保证保函**[保函名称]**
**担保人:** [担保人名称] **受益人:** [受益人名称] **委托人:** [委托人名称]
**主合同名称:** [主合同名称]
**担保范围:** 保证委托人在主合同项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工程保修责任,支付工程款项以及其他经双方约定的约定义务。
**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开始日期] 至 [担保期限结束日期]
**担保金额:** [担保金额](大写)
**担保方式:** 独立保证
**保证责任:** 当委托人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其他担保范围内的约定义务时,经受益人书面通知,担保人无条件向受益人支付担保金额范围内的款项,以弥补委托人因未履行约定义务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失。
**其他约定:**
担保人对本保函的担保义务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而免除; 本保函的担保期限届满前,担保人与受益人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变更或者解除本保函; 担保人对本保函的担保义务不受本保函文本格式条款的限制。**担保人:** **名称:** [担保人名称] **住址:** [担保人地址] **联系方式:** [担保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 **签章:** **日期:** [担保人签章日期]
(二)连带保证保函**[保函名称]**
**担保人:** [担保人名称] **受益人:** [受益人名称] **委托人:** [委托人名称]
**主合同名称:** [主合同名称]
**担保范围:** 保证委托人在主合同项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工程保修责任,支付工程款项以及其他经双方约定的约定义务。
**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开始日期] 至 [担保期限结束日期]
**担保金额:** [担保金额](大写)
**担保方式:** 连带保证
**保证责任:** 当委托人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其他担保范围内的约定义务时,经受益人书面通知,担保人与委托人对受益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共同向受益人支付担保金额范围内的款项,以弥补委托人因未履行约定义务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失。
**其他约定:**
担保人对本保函的担保义务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而免除; 本保函的担保期限届满前,担保人与受益人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变更或者解除本保函; 担保人对本保函的担保义务不受本保函文本格式条款的限制。**委托人:** **名称:** [委托人名称] **住址:** [委托人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