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函是工程承包中常用的担保方式,具有法律效力,对工程建设各方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工程保函的实际使用中,也存在着一些套路,需要工程各方引起注意,防范风险。
工程保函的保证金额一般为工程合同金额的5%-10%。但是,有些发包方为了获取更多保障,要求承包方提供保证金额超过合同金额比例的保函。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可能会给承包方带来资金压力,甚至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
工程保函的有效期应与工程合同的履约期相一致,一般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但是,有些发包方为了延长控制工程的期限,要求承包方提供有效期过长的保函。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会给承包方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工程保函的保证范围应明确具体,包括承包人的履约责任、质量保修责任、债务偿还责任等。但是,有些发包方为了扩大保函的适用范围,在保函条文中列入模糊不清的保证条款。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可能会扩大承包人的责任,导致纠纷。
工程保函的担保人应具备良好的资信和履约能力,否则保函的担保作用就无法得到保障。但是,有些发包方为了降低保函成本,选择资质不合格的担保人出具保函。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可能会导致发包方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
工程保函的担保出具一般应遵循即时、无条件的原则。但是,有些发包方为了加强对工程的控制,在保函中设定苛刻的担保出具条件。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会妨碍承包人合法行使保函权利。
工程保函的发包方在承包人违约时应当享有无条件追索保函的权利。但是,有些发包方为了限制承包人的追索权,在保函中约定对保函追索的限制条件。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会影响发包方的合法权益。
工程保函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因各种情况需要进行变更。但是,有些发包方为了增加承包人的负担,约定复杂的保函变更手续。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会妨碍工程的正常进行。
工程保函在承包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应当及时解除。但是,有些发包方为了延长对承包人的控制,在保函中约定不明确的解除条件。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会延长承包人的保函负担。
工程保函的违约责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得设定过重或过轻的违约责任。但是,有些发包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在保函中约定过重的违约责任。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会给承包人造成不公平的负担。
工程保函是工程建设的重要担保手段,但是不能成为发包方控制工程、侵害承包人合法权益的工具。工程各方在使用工程保函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行事,避免落入套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