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总则
为规范履约保函业务,维护担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履约保函,是指保证人(担保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债务人)履行与受益人(债权人)之间独立于基础交易的书面付款承诺。简单来说,如果申请人(债务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则由保证人(担保机构)向受益人(债权人)履行付款义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获得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开立、通知、修改、撤销、索赔、赔付和追偿履约保函的业务活动。
## 二、履约保函的基本原则
开立、通知、修改、撤销、索赔、赔付和追偿履约保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担保机构从事履约保函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秩序。
**(二)诚实信用原则。** 担保机构、申请人、受益人应当诚实守信,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三)独立性原则。** 履约保函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担保机构的付款责任不以基础交易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为前提。
**(四)书面性原则。** 履约保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法定事项,以担保意思表示的完整性和确定性。
## 三、履约保函的种类及适用
履约保函按照担保机构的付款责任划分,可以分为有条件履约保函和无条件履约保函:
**(一)有条件履约保函。** 指担保机构在收到受益人符合保函要求的书面索赔后,经审查申请人违约事实,确认申请人确有违约行为,才承担付款责任的履约保函。
**(二)无条件履约保函。** 指担保机构在收到受益人符合保函要求的书面索赔和约定的文件后,无须审查申请人违约事实,即承担付款责任的履约保函。
担保机构和申请人可以根据不同的交易背景、风险和成本等因素选择适用不同类型的履约保函。
## 四、履约保函的开立
**(一)担保机构开立履约保函应当审查的事项:**
1.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
2. 基础交易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保证金或反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二)履约保函应当记载的事项:**
1. 担保机构、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2. 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和担保币种;
3. 担保事项和付款条件;
4. 索赔程序和期限;
5. 争议解决方式;
6. 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 五、履约保函的修改、撤销
**(一)履约保函的修改:** 经担保机构、受益人和申请人三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履约保函的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确定。
**(二)履约保函的撤销:** 以下情况,履约保函可以撤销:
1. 履约保函规定的担保期限届满;
2. 基础交易合同终止履行;
3. 受益人书面同意放弃权利;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六、履约保函的索赔和赔付
**(一)索赔。** 受益人认为申请人未按照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可以依照履约保函的约定向担保机构进行索赔。受益人应当在索赔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交履约保函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赔付。** 担保机构收到受益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履约保函付款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赔付。担保机构未按规定履行赔付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 七、履约保函的追偿
担保机构根据履约保函的规定履行赔付义务后,依法取得对申请人的追偿权,可以要求申请人偿还已付的赔款、利息、费用等。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 八、法律责任
担保机构、申请人、受益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九、附则
本办法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生效日期}**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