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作为国际贸易和国内建设工程中常见的担保形式,为交易双方提供了重要的信用保障。然而,一旦发生争议,保函的起诉管辖权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本文将深入探讨履约保函起诉管辖的相关法律问题,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履约保函是指保证人(通常是银行或保险公司)根据申请人(通常是合同一方)的请求,向受益人(通常是合同另一方)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之间基础合同约定义务的书面承诺。如果申请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受益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照保函约定进行赔偿。
履约保函起诉管辖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可以在保函条款中约定管辖法院,例如明确约定“因本保函发生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因本保函发生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XX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案例: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由C银行为A公司出具了履约保函。保函中约定:“因本保函发生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A公司未按期完工,B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C银行承担保函责任。仲裁委员会最终根据保函约定受理了该案。
如果当事人在保函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保证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证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履约保函纠纷的管辖法院,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
观点一:认为履约保函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担保合同,应适用保证合同的管辖规定,即由保证人住所地或保证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观点二:认为履约保函纠纷与基础合同密不可分,应根据基础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目前,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采用观点一,即适用保证合同管辖的规定。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基础合同和保函均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但二者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后作出判断。
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法院,且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管辖的选择范围仅限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不能约定仲裁机构或境外法院。
在实践中,为了避免因管辖权问题引发争议,建议在起草和签署履约保函时注意以下几点:
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建议在保函条款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以避免将来发生争议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尽量选择与基础合同相同的管辖法院。如果基础合同已经约定管辖法院,建议在保函中也选择同一法院进行管辖,以保持管辖的一致性。 注意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在国际贸易中,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履约保函起诉管辖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需要注意相关法律的规定。履约保函起诉管辖问题是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焦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重视管辖条款的约定,避免因管辖权问题影响自身权益。而在发生争议时,也应根据具体案情,选择合适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