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是保证合同履约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工程建设、货物贸易等领域广泛使用。开具履约保函需要遵守一定的法规要求,以确保保函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安全性。本文将详细介绍开具履约保函的法规要求,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指导。
开具履约保函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行业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当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书面文件。履约保函属于担保书面文件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对另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和范围,履约保函是违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开具履约保函的主体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或机构方可开具履约保函: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资格; 具备与保函金额相匹配的财务实力和信用状况; 已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准入许可证》或《担保经营许可证》; 拥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履约保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开立保函的日期和编号; 保函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 被担保人的名称和地址; 合同履行的主旨; 保函担保的金额和币种; 保函的有效期; 保函人的名称、地址和签字;履约保函可以采取纸质形式和电子形式。纸质履约保函应当加盖开立保函的主体的印章,电子履约保函应当采用电子签名并经中国人民银行认证中心认证。
开具履约保函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申请人向开立保函的主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合同、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开立保函的主体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 开立保函的主体与申请人协商保函条款;签订保函合同、保函申请书; 开立保函的主体出具履约保函; 申请人向开立保函的主体支付保函费。履约保函自开具之日起生效。保函的有效期一般在合同期限内,但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延长或缩短。保函有效期内的任何违约行为,保函人都负有代为履行的责任。
履约保函可以转让,但须经开立保函的主体书面同意。转让后,新的受益人享有原受益人的权利,开立保函的主体对新的受益人承担担保责任。
履约保函经开具后,不得随意撤销或修改。如需要撤销或修改,应当征得保函受益人、被担保人和开立保函的主体的同意。开具履约保函后,受益人发生变更的,不影响履约保函的效力。
当被担保人违约时,保函受益人可以向开立保函的主体进行追索。追索时,保函受益人应当提交保函、书面追索申请、被担保人违约的证明等资料。开立保函的主体应当在收到追索申请后30日内做出是否兑付保函的决定。
在开具履约保函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认真审查合同条款,确保保函条款与合同条款一致; 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保函人; 注意保函的有效期,及时申请延期; 妥善保管保函正本,避免遗失或被他人冒用。遵守开具履约保函的法规要求,不仅可以保障履约保函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安全性,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了解并遵循本文所述的法规要求,企业和个人可以确保履约保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效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