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项目规模不断扩大,工程款支付方式也日益多样化。工程保函作为一种有效的担保方式,在保障工程顺利实施、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规范工程保函的应用和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保函(以下简称保函)的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函是指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根据申请人(承包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发包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在工程建设中依约履行义务的书面承诺文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支付保函、质量保函等各类保函业务。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保函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 符合担保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保函业务,应向担保人提交以下材料:
保函申请书; 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承包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申请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近三个月的银行流水等; 担保人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担保人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担保人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并要求其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担保人应当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项目风险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是否提供保函以及保函的额度、期限、费率等。
第八条 担保人和申请人应当签订书面保函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函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担保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并审核通过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开立保函。
第十条 保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担保人和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受益人的名称;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期限等; 担保方式和担保责任; 保函的生效条件、失效条件、索赔期限等; 担保人的签字、盖章。第十一条 保函的开立日期为担保人签字盖章的日期。
第十二条 担保人应当将开立的保函正本交付受益人,并将保函副本交付申请人。
第十三条 保函开立后,经担保人、申请人和受益人三方协商一致,可以对保函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保函应当重新出具。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函解除:
主合同履行完毕的; 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 担保期限届满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担保人有权单方面撤销保函: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骗取担保人提供保函的; 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保费的; 申请人丧失清偿能力或有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危及担保人利益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担保人行使撤销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受益人,并说明理由。受益人对撤销理由有异议的,可以向担保人提出,担保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 受益人认为申请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其遭受损失的,可以凭本规定和保函的约定向担保人提出索赔。
第十八条 受益人提出索赔的,应当向担保人提交以下材料:
书面索赔申请书; 能够证明申请人违约的证据; 受益人遭受损失的证明材料; 担保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 担保人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索赔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保函付款条件的,担保人应当在收到索赔申请之日起 [ ] 个工作日内进行赔付。经审查,不符合保函付款条件的,担保人应当及时将审查结果和理由书面通知受益人。
第二十条 担保人依照本规定和保函的约定进行赔付后,依法取得对申请人的追偿权,可以要求申请人赔偿其已经承担的全部责任和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 [日期]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