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银行人民币保函业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函业务的通知》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人民币保函(以下简称保函),是指银行根据申请人(债务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承诺在申请人违反与受益人之间基础交易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按照保函约定承担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款项义务的书面文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人民币保函业务。
第三条 办理保函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风险可控、公平合规、平等自愿的原则。
## 第二章 业务范围及类型第四条 银行可以根据客户需求和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开展下列类型的保函业务:
(一)投标保函
(二)履约保函
(三)预付款保函
(四)质量保函
(五)保修保函
(六)其他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的保函。
第五条 禁止银行办理下列保函业务:
(一)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禁止的保函;
(二)基础交易不真实、不合法的保函;
(三)为申请人恶意逃废债务或融资性贸易项下开立的保函;
(四)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产品提供担保的保函;
(五)其他不符合审慎监管要求的保函。
## 第三章 业务操作流程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保函业务,应当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信息、保函种类、金额、期限、受益人、基础交易合同等内容;
(二)基础交易合同及其他证明文件;
(三)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七条 银行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调查评估。
第八条 经审查,银行认为符合条件的,应与申请人签订书面保函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函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当事人信息
(二)保函类型及金额
(三)保函期限
(四)付款条件
(五)反担保方式
(六)争议解决方式
第九条 银行应按照保函合同的约定开立保函正本,并将正本交付受益人。保函正本应载明“本保函独立于基础交易”的条款。
第十条 银行应及时进行台账登记,做好保函业务的统计和监测工作,并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
## 第四章 风险控制第十一条 银行应建立健全保函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加强业务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的管控。
第十二条 银行应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进行严格审查,根据风险程度,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反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保证
(二)抵押
(三)质押
(四)定金
(五)其他有效担保方式
第十三条 银行应加强对保函业务的贷后管理,关注基础交易的履行情况,及时跟踪反担保措施的有效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风险扩大。
第十四条 受益人应按照保函的约定索赔,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银行应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付款义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受益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办理超出业务范围的保函业务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审查,开立虚假保函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
(四)未履行保函付款义务,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行为。
第十六条 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保函业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