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投标保函是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担保文件,用于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履行投标义务。为了规范工程投标保函合作关系,特制定本协议模板,以供各方参考使用。
第一条 合作目的 本协议旨在建立双方在工程投标保函业务中的合作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 合作内容
合作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投标保函的申请和审批;
(二)投标保函的签发和交付;
(三)投标保函的管理和维护;
(四)投标保函的兑付与返还;
(五)其他与工程投标保函业务相关的合作事项。第三条 申请资料
投标人申请投标保函时,应向承保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投标保函申请书》;
(二)投标文件;
(三)承保人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四条 审批程序
承保人收到投标人的申请资料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审查投标人提供的资料,了解投标人的资信状况和工程情况;
(二)根据投标文件的相关要求,确定投标保函的金额和期限;
(三)结合投标人的资信状况和工程情况,评估投标保函风险;
(四)决定是否核保投标保函,并出具承保通知书。第五条 签发投标保函 承保人经审批同意出具投标保函后,应及时签发投标保函,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盖章。
第六条 交付投标保函 投标保函签发后,承保人应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将投标保函交付投标人。
第七条 投标保函台账 承保人应对所出具的投标保函建立台账,记录投标保函的金额、期限、投标项目、投标人等信息。
第八条 信息交换 承保人和投标人应及时交换与投标保函有关的信息,包括投标保函的兑付、返还、作废等情况。
第九条 风险控制 承保人应对投标保函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必要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追加担保、调整投保金额等。
第十条 投标保函兑付 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人未中标或违反投标义务时,可以向承保人申请兑付投标保函。
第十一条 投标保函返还
在以下情况下,承保人应及时返还投标保函:
(一)投标人中标且履行了投标义务;
(二)招标程序终止或废止;
(三)投标人已依法撤销投标;
(四)其他承保人认定的可以返还投标保函的情况。第十二条 承保人的责任
(一)按照承保通知书载明的条款和期限,为投标人提供投标保函保障;
(二)及时、准确地签发和交付投标保函;
(三)做好投标保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四)在合理时间内对投标保函兑付申请进行处理;
(五)承担因自身过错造成投标人损失的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投标人的责任
(一)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资料;
(二)按照投标文件的规定履行投标义务;
(三)向承保人及时提供与投标保函有关的信息;
(四)配合承保人进行风险控制措施;
(五)承担因自身违反投标义务而导致投标保函被兑付的责任。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第十六条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续签。
第十七条 协议修改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随时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定或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承保人):
乙方(投标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