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是一种保证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文件,在工程建设项目中被广泛使用。为了增强担保的安全性,发包方往往会在履约保函中附加其他条款,对承包商的义务和保函人的责任进行更详细的规定。
发包方附其他条款的常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对承包商的履约义务进行更明确的约定,例如明确工程质量标准、完工期限等; 增加承包商违约时的赔偿责任,例如违约金、 liquidated damages 等; 限制保函人的责任范围,例如明确保函人仅对承包商的特定违约行为负责; 延长保函的有效期,以确保在承包商违约后发包方有充分的时间向保函人索赔; 增加保函人对发包方的抗辩权,例如保函人可援引承包商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或发包方未按照合同付款等事由抗辩。常见的附其他条款包括:
发包方在履约保函中可以约定工程质量标准,要求承包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的水平。例如,发包方可以要求承包商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施工,并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验收。
一般情况下,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与合同的履约期一致。但发包方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延长保函的有效期,例如延长至质保期结束后或工程验收合格后。这样可以确保在承包商违约后发包方有充分的时间向保函人索赔。
违约金是指承包商违约时向发包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赔偿。Liquidated damages 是违约的预估损失,在合同中由双方约定。发包方可以在履约保函中约定承包商违约时的违约金或 liquidated damages,以此来增加承包商违约的成本。
函调权利是指发包方在承包商违约后可以向保函人发出函调通知,要求保函人支付保函金额。发包方可以在履约保函中约定函调权利,明确函调的条件和程序,以简化发包方追索索赔的流程。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函人仅对承包商的特定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发包方可以在履约保函中增加保函人对发包方的抗辩权,例如保函人可援引承包商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或发包方未按照合同付款等事由抗辩。这样可以限制保函人的责任范围,避免发包方滥用履约保函。
在附其他条款时,发包方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附其他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附其他条款应当明确具体,避免出现歧义或模棱两可的表述; 附其他条款应当经承包商和保函人书面同意; 发包方应当保存好履约保函及其附件,并在发生纠纷时及时向保函人索赔。签署履约保函又附其他条款是发包方为了增强担保的安全性而采取的有效措施。通过附其他条款,发包方可以对承包商的义务和保函人的责任进行更详细的约定,防止承包商违约后发包方索赔困难或无法得到充分赔偿。但是,在附其他条款时,发包方应当注意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具体情况,以免因条款不当而影响履约保函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