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湖北银行保函业务的查验工作,维护保函的严肃性和合法性,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湖北银行风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出具的所有保函业务的查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保函、履约保函、付款保函。
本行指定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保函业务进行查验。
查验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保函的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本行要求和惯例; 保函的出具日期、有效期、金额、受益人、担保范围是否准确无误; 出具保函的业务人员是否具备适当的授权和资质; 保函的出具是否符合业务的实际需要和风险控制要求; 保函的业务流程是否规范,是否按要求办理了审批手续; 保函的履约情况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违约或争议情况。查验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内部审计部门对保函业务的申请材料、审批材料、出具保函的相关文件进行初步审阅,重点检查保函的格式、内容、出具日期、有效期、金额、受益人、担保范围等主要信息是否齐全、准确。
内部审计部门对保函业务涉及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核实保函的出具是否符合业务的实际需要和风险控制要求,是否按要求办理了审批手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或舞弊行为。
保函业务完成后,内部审计部门对保函的执行情况进行事后复核,核实保函是否按约履行,是否存在违约或争议情况,并对保函业务的整体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查验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合格:查验结果符合本规定要求,不存在重大问题。 不合格:查验结果发现重大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保函的格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保函的出具不符合业务需要、保函的出具未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保函的履约存在违约或争议情况等。对于查验结果不合格的保函业务,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向行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相关部门限期整改。整改情况纳入本次查验工作的监督范围,并作为下次查验的重点内容。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保函业务风险或损失的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追究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批评教育; 扣发绩效奖金; 调离岗位; 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本规定由本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