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颁布了《履约保证金保函新规》(以下简称“新规”),对履约保证金保函业务进行规范,以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履约保证金保函业务健康发展。
新规对履约保证金保函的定义、承保范围、承保条件、保函转让、保函到期、保函索赔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1. 定义
履约保证金保函是指保证人在申请人(投标人或承包人)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受益人(发包人或业主)支付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的书面承诺。
2. 承保范围
新规规定,履约保证金保函的承保范围限于因申请人未按时、保质、保量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新规明确指出,履约保证金保函不承保因不可抗力、战争、罢工等不可归责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
3. 承保条件
新规规定,保证人承保履约保证金保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在中国境内经营履约保证金保函业务的资格;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评级; 具有健全的风控机制,能对申请人的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进行有效评估; 已向中国保监会履约保证金保函业务保证金制度进行备存。4. 保函转让
新规对履约保证金保函的转让进行了限制,规定未经受益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保函。
5. 保函到期
新规规定,保证人应当在合同履约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返还履约保证金保函。
6. 保函索赔
新规明确了受益人的索赔权,规定受益人在申请人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时,在保单约定的期限内,可以向保证人索赔履约保证金。保证人应当在收到受益人索赔书面通知后,依据保函条款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结算。
新规的出台对履约保证金保函业务产生了以下影响:
规范了履约保证金保函市场,明确了履约保证金保函的性质、承保条件和索赔程序,净化了市场环境。 增强了受益人的信心,保障了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降低了履约风险。 促进了履约保证金保函业务健康发展,促使保证人加强风险管理,提高业务水平。新规的出台对交易各方提出了新的要求,交易各方应注意以下事项:
受益人应选择具有良好声誉和信用评级的保证人,并仔细审查保函条款,确保保函条款与合同条款相一致。 申请人在投标前应仔细评估自己的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选择适合的保证人,并提供真实、准确的投保材料。 保证人在承保前应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制定完善的风控措施,确保保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履约保证金保函新规》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履约保证金保函业务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新规的实施规范了市场行为,保护了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了履约保证金保函业务的健康发展。交易各方应充分理解和贯彻新规精神,依法合规开展履约保证金保函业务,保障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