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履约保函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作为一种保证履约义务的担保方式,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和施工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规范履约保函的到期续期管理,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满足以下条件的履约保函方可续期:
保函有效期内,承包商未出现严重违约行为,且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 保函到期后,合同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且工程仍需继续施工; 发包人同意履约保函续期,并提交书面申请。履约保函续期期限最长不超过原保函有效期,一般为1-6个月。
发包人应当在原履约保函到期前30日内,向出具保函的保证机构提出续期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发包人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承包人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原履约保函信息(保函号、金额、有效期等); 续期原因及依据; 工程进度及履约情况; 是否要求增加保函金额。保证机构收到续期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材料,对申请人的信用、履约能力、工程进度和履约情况进行核实。符合续期条件的,应当出具续期保函。
续期保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续期保函号; 原保函号; 续期金额; 续期期限;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函到期后生效等条款。在履约保函续期期间,如果工程变更导致合同金额增加或履约义务发生重大变化的,发包人应当及时提出保函变更申请。保证机构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材料,并对保函金额、有效期等进行相应调整。
特殊情况下,发包人可以在履约保函到期后申请展期。展期不得超过3个月。展期申请应当说明展期原因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证机构收到展期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材料,并对展期期限、保函金额等进行相应调整。
发包人未能及时提出续期申请,导致履约保函逾期失效的,应当向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违约的,保证机构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以下情况下,履约保函将失效:
工程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履约保函到期后,发包人未申请续期或展期; 工程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中止或终止的; 承包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履约保函被法院判决无效的。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履约保函作为担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他与履约保函续期有关的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确之处,由相关部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