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促进投标保函业务的健康发展,明确各方权责关系,保障投标保函业务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 投标保函:指出具给招标人,以保证投标人在中标后履行合同义务。 2. 投标人:指参加投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3. 受益人:指招标人。 4. 保函人:指受托出具投标保函的金融机构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第二条 合作原则
1. 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 2. 风险分担、责任明确、合法合规。
第三条 投标人义务
1.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投标保函申报表。 2. 严格按照约定的投标期限向受托机构提出投标保函申请。 3. 及时支付投标保函费用。 4. 履行招标文件和投标保函中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保函人义务
1. 审查投标人的资质和信用,并对投标保函申报表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2. 根据投标保函申报表的内容及约定条件出具投标保函。 3. 根据合约约定退还或代为兑付投标保函。 4. 为投标人提供投标保函的相关咨询和服务。
第五条 受益人义务
1. 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保函和投标结果合理使用投标保函。 2. 要求失效的投标保函及时退还。 3. 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投标保函被兑付的责任。
第六条 履约保障
1. 保函人出具投标保函后,投标人负有对招标人履约的责任。 2. 投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招标人有权向保函人索赔投标保函金额。 3. 保函人承担独立的付款责任,不以投标人与招标人的纠纷为由拒绝兑付投标保函。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投标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函人有权拒绝出具或注销投标保函。 2. 投标人未中标,保函人有权要求其退还投标保函。 3. 保函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导致投标人产生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受益人滥用投标保函导致保函人产生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 3. 本协议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合同履行地法院裁决。
附件:投标保函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