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履约保函管理办法
目的
本办法旨在规范履约保函的管理,防范工程建设项目中履约风险,确保项目的顺利执行和履行合同义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中履约保函的管理,包括开标投标到工程最终验收的全过程。
术语定义
履约保函: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招标人出具的担保书,保证投标人在中标后履行列约的义务。
受益人:招标人或业主。
承保人:出具履约保函的金融机构。
履约保函的种类和用途
履约保函分为两类:
竞标保函:保证投标人中标后按期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合同保函:保证中标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履行列约的义务。
履约保函主要用途包括:
保证投标人在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保证中标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履行列约的义务。
保证竣工后无重大质量问题,或质保期内的修复、补救等义务。
履约保函的管理流程
履约保函的管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招标公告和投标文件:招标公告和投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履约保函的适用范围、种类、金额、格式要求等。
开标和评标:开标时检查投标人的履约保函是否有效和符合要求,并作为评标标准之一。
合同签订: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提供合同保函。
合同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受益人根据合同履约情况适时提付款项,承保人根据受益人的书面通知按照履约保函的条款进行索赔处理。
工程验收和保修:工程验收合格并通过保修期后,履约保函终止。
履约保函的管理要求
履约保函应当有效:出具履约保函的金融机构必须具有开展履约保函业务的资质,履约保函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条款。
履约保函金额应当合理:履约保函的金额应当根据项目的合同金额、履约期限等因素确定,并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
履约保函应当及时办理: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履约保函,受益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尽快办理履约保函的手续。
履约保函应当及时索赔:受益人在发现承包人违约或拖延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向承保人发出索赔通知。
履约保函应当及时终止:工程验收合格并通过保修期后,受益人应当及时向承保人提出终止履约保函的要求。
履约保函的违约处理
承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受益人可向承保人索赔,承保人按照履约保函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受益人违约:受益人违约,承保人有权拒绝承保人的索赔请求,并追偿受益人因拖延付款、取消合同等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承保人违约:承保人违约,受益人可提起法律诉讼,追究承保人的赔偿责任。
履约保函的争议解决
协商解决: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履约保函争议。
调解解决:协商未果,可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仲裁解决:调解未果,当事人可按照履约保函中约定的仲裁条款进行仲裁。
诉讼解决: 仲裁未果或履约保函中未约定仲裁,可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建设主管部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