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合同是银行出具的一种担保文件,在国际贸易和国内项目中广泛应用。专属管辖条款是银行保函合同中常见的条款,规定合同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向特定法院提起诉讼。专属管辖条款的效力一直是争论的焦点。
专属管辖:指法律依据规定,特定种类或特定案件只能由特定等级或特定名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在专属管辖范围内,案件只能交由指定的法院审理,即排除了其他同级法院的管辖权。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对下列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全国性的重大涉外案件 全国性的重大经济纠纷案件中国《合同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约定管辖法院与被诉法院不一致,或是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当事人又对管辖法院发生争议,导致迟延诉讼的,由最先受理该诉讼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银行保函合同中专属管辖条款的效力,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部分法院认为,银行保函合同是商业合同,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自由,专属管辖条款有效。
另一些法院则认为,银行保函合同是一种信用担保工具,受银行法等金融法规的约束,专属管辖条款限制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违反了金融法规的立法目的,因此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曾表示,银行保函合同中的专属管辖条款应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审查,如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平等的谈判能力、专属管辖条款是否对申请人的诉讼权利造成实质性限制等因素。如果专属管辖条款对申请人的诉讼权利造成不合理限制,法院可以认定其无效。
案例一:A公司向B银行申请开立银行保函,用于参与某工程项目投标,保函合同约定专属管辖法院为B银行所在地法院。工程项目结束后,A公司认为B银行违规操作,导致其未能中标,于是向A银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B银行以保函合同约定专属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专属管辖条款对A公司的诉讼权利造成实质性限制,判决确认专属管辖条款无效。
案例二:C公司向D银行申请开立银行保函,用于向E公司支付设备款项。保函合同约定专属管辖法院为D银行所在地法院。设备交付后,E公司认为设备质量不合格,于是向C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C公司以保函合同约定专属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专属管辖条款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愿,且并未对E公司的诉讼权利造成不合理限制,判决驳回C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银行保函合同中专属管辖条款的效力应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审查。如果专属管辖条款对申请人的诉讼权利造成实质性限制,法院可以将其认定为无效。在起草和签署银行保函合同时,当事人应当充分考虑专属管辖条款的利弊,并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合理有效的专属管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