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履约保函是工程建设项目中常见的担保形式,旨在保障发包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然而,是否允许中标单位开具履约保函则存在争议。本文将深入探讨中标单位开具履约保函的合法性,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不同观点,并提供实务建议。
《招标投标法》虽未明确规定中标单位是否可以开具履约保函,但第67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限定投标人出具特定形式的担保文件。这意味着只要保证担保内容的一致性,中标单位可以选择以其他担保形式替代履约保函。
对于中标单位开具履约保函的合法性,实务中存在以下不同观点:
观点一:合法
支持者认为,《招标投标法》未对中标单位开具履约保函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中标单位有权选择开具履约保函。此外,履约保函可以有效保障发包人的利益,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共利益。
观点二:不合法
反对者认为,履约保函属于特殊类型的担保文件,其担保范围和担保责任与一般担保不同,要求投标人具有良好的信用和财务实力。允许中标单位开具履约保函,可能会降低履约保函的效力,不利于发包人的利益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再67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招标人只能就担保内容做出要求,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特定名称的担保。这意味着中标单位可以开具履约保函,但需保证其担保内容与要求的一致。
为避免纠纷,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留选择担保形式的权利,并对履约保函的担保要求进行详细说明。中标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形式,并保证开具的履约保函符合要求,确保履约保障的有效性。
中标单位开具履约保函是否合法尚存争议。但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只要保证担保内容的一致性,中标单位有权以履约保函形式提供担保。实务中,发包人和中标单位应通过友好协商,明确担保形式和要求,共同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